商务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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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4.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5

2、.Intranet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6.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单,它任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送货。7.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8.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章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

3、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4.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用 。第三章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

4、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到达主义”: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

5、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11.“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14.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

6、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第四章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强化电子签名: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中国采用的强化电子签名) 3.数字签名:附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4.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

7、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5.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第五章 1.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2.电子认证: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3.电子认证服务: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价服务活动

8、” 4.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5.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认证机构:来源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 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7.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

9、方机构”。 8.PKI: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9.交叉认证;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10.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11.过错责任原则: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1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1.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

10、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布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3.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

11、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网上银行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4.电子现金: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将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的各种金额市值。5.差额结算:指银行间先就其债权债务进行抵消,然后仅仅就抵消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第七章 1.比特税 :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2.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

12、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4.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驶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5.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想打设法以种种合法手段尽可能增加税收管合作的困难,来逃避或减轻税收义务的行为。6.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指纳税人、扣激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13、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第八章1.网络广告: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困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2.SPAM: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3.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4.ICP: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

14、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5.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6.广告发布者: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7.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九章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2.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

15、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是指禁止在网上汇露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帝、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3.数据用户:用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4.OPA: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根据该联盟的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行张巾OPA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他们自身的认证标准和回入认证的条件。 5.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经过万维网协会几年的研究开发,个

16、人隐私偏好平台作为一种标准通过了第一次公开测试。它为了提供一个自动的比较用户的隐私参数选择和他们所访问网丫的保密情况的方法。可以让网站表达自己的保密协议。 6.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要求那些被许可张巾它的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7.安全港模式:系统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种将行为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第十章1.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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