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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中国民航局办事通道:在线申办 | 资质查询 快速链接: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 法律依据 | 办事条件 | 办事程序 | 其他说明 | 资料下载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4592258 64596921传真:(010)64596413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华北地区管理局邮编:1006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办事程序: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流程图办事条件: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申请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
2、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附件5),提交适航司,并随申请书附下列有关资料:(1)对CCAR-21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控系统的说明;(2)对申请的设计批准类型的简要说明:()对于已随TC、STC或MDA一起获得批准的零部件,申请人应向授权审查部门提供其零部件已获得的相应批准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资料,以确定同一性。()对于依据设计转让协议证明其同一性的申请人,转让协议应包括证明材料和按5.5.2(1)的要求提交给授权审查部门的资料包的相应文件。()对于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全面符合性验证获取CAAC-PMA的申请人,应声明其所有的设计、材料、工艺、试验规范、系统的兼容性和可互换性都是通过相应的试验支持的,并且应声明装机试验的可行性。(3)工作计划;(4)适航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2.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适航部门批准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