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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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毕院教200726号(2007.12.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毕节学院本科教学基本规范(院政发2007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第三条 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全校公

2、共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或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系(部)考核工作,并对本系(部)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和审批。第七条 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核目的、要求和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第八条 考核应贯穿在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当中,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核、期中考核、阶段(或单元)考核等。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采取闭卷和开卷考核,

3、也可利用口试、笔试、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主干课程、核心课程必须采用闭卷考试。其它类型课程的考核方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同意、系主任批准后执行。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考核。第九条 考核命题的主体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各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教师。第十条 考核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中,题目份量要适当,力求通过考试鉴别出学生的理解程度以及实际应用能力。含有实验的课程在命题时,实验内容须占一定

4、比例。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要出A、B两套等质量的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随机抽取,一套供正式考试用,一套备用。考试试题必须由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审核表,并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核通过,各教学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卷。第十二条 试卷按照教务处统一制作的试卷模板进行打印,字迹要清晰,图形要准确,无错漏。第十三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时,尚未进行考核的课程,必须更换试卷;已经结束考核的课程必须重考。相关人员按毕节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A、B两套试题由各系(部)

5、教学秘书存档。第四章 考务管理第十五条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考核,任课教师自主确定考核内容与方式,合理安排考核时间;在课程结束后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考核的,经各教学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课程考核既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严格组织,同时要平衡各门课程的考核时间和考核形式,避免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期末考试一般安排为一周时间,在考期内考试课程一般为三至四门,其他课程可在平时或考期前进行。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或核心课程一般应进行期中考试。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决定在期中或分阶段进行期中测验。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未经批准,教师不得自行延长考试

6、时间。学生超过考试时间仍不交卷者,教师可以宣布答卷无效。口试(实验操作)试题应抽签决定,每个学生只抽签一次,抽签和准备时间不超过30分钟,口答(实验操作)时间由教师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30分钟。第十六条 考核期间公用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后的考核必须安排标准考场,单人单桌,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或全校公共课的统一考试,监考教师由各系(部)派出,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各教学系(部)组织的课程考核,监考教师由各教学系(部)负责安排。一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主考人员由任课教师担任。第十八条 考场布置和考场卫生由各系负责,在每场考试之前必须检查考场卫生和考场布置情

7、况,考场内干净整洁,桌箱面向黑板,每个考场应有考场标贴和考试座位号。考场标贴包括考场编号、该考场的考生及编号(考号、学号)、考试纪律等信息。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开始前20分钟领取试卷;监考人员要按照毕节学院监考守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学校党政管理干部要按照毕节学院巡考规则的要求按时到考场进行巡视。第二十条 原始成绩单和学生成绩总表为学校永久档案。原始成绩单由各教学系(部)保存,各教学系(部)秘书将汇总后的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评阅后的试卷为中长期档案,由各教学系(部)负责保存到学生学业结束后三年。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8、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制图、绘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小课题科研训练等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不宜采用上述记分方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两级记分制”。课程考试应认真制定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与试题同时拟定,不得随意改动。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笔评阅,必须有明确的正误标志和给分扣分符号标志,并有阅卷人本人签字。课程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

9、右)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各类成绩比例并计算学生的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期中考、阶段考或单元考)等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 课程最终成绩应在课程结束考核后三天内评定完成,并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原始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教学系(部)秘书。成绩单送交后,任何教师不得随意到教学系(部)更改成绩。各系(部)办公室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有不及格的学生要做好重修或补考准备。学期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教师汇总后交给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以班为单

10、位装订保存备查,并定期销毁。试卷装订以班级为单位按封面、试卷审核表、试卷复查表、考试分析、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的顺序进行装订保存。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者需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个学期内向开课的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节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查询申请表”,经批准后由开课系(部)主管领导组织查询。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询。第二十四条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错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登记表”,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后,填写“毕节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改通

11、知单”,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更正录入。第六章 考核违纪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按毕节学院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教师或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核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毕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及时交考生所在系(部)秘书由本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处理。考生作弊的要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作弊情节、作弊工具、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及时交考

12、生所在系(部)秘书经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 考场记录表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考生作弊的,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填写作弊告知书,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交考生所在系(部)秘书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事件由学校根据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毕节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考生对违纪或作弊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的有关工作违反第二十六条所列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有关领导会同相关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其他考核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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