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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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内容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5年3月15日推行以来,对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结合近一年推行工作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一、增加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约定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我委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我们在交付条件条款中增加“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约定以供选择。 二、增加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

2、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因此,对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双方应当按照以下第几种方式约定:“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 、 、 、 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 、 、 、 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三、增加物业服务费缴纳时间的约定 强调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如何约定。并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进行了提示性约定。 四、增加不可抗力事件后需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不可

3、抗力一条中,增加了“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约定。 五、关于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之间关系的约定 即“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六、关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的约定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分摊问题的规定,为减少买卖双方因面积问题产生的纠纷,我们在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都进行了约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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