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期间持股一方被隐名股东诉确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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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案例分析篇案例分析:离婚期间,持股一方被隐名股东诉确权被驳回 张某是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其专职司机,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张某和案外人丁某。李某与张某携手来到法院,请求确认李某作为公司隐名股东身份以及实际出资额。近日,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李某诉称,其在2005年4月作为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入股4万元,钱款由张某签收,并且出具的收据上盖有公司印章。李某与张某同时约定:由张某代李某行使股东权利。考虑到张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由张某代持的股权存在法律风险,故请求法院确认其隐名股东身份以及实际出资额。 公司与张某

2、完全同意李某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能够确认李某的实际股东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之诉,根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起诉应当以其与名义股东张某对诉争股权产生争议为前提,但是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李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持任何异议,本案不具备诉讼的必备条件,故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和实际出资额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作出上述裁定。作者:刘杨田 蒋巍 杨文战律师点评:本案法院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对诉争股权无争议为由,认定不具备诉讼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实际上,这是一个文字游戏,双方有无争议

3、,并不应该成为法院能否确认隐名股东权益的障碍。即使这个理由成立,这个案子中的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想破解这个障碍,也很简单,再次起诉双方制造点争议就好了,比如名义股东和公司承认隐名股东出资的事实,也承认当初有隐名的相关约定,就是现在不承认隐名股东的权益,这样争议不就来了?法院用这个理由还怎么回避这个认定?实际上法院之所以不愿意作出这个确认,也是有原因的,从案情介绍上看,所谓名义股东张某面临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张某与公司的司机李某联手来法院要求确认李某是张某持有股份的隐名股东,难免让人怀疑是张某利用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手段,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怀疑是否是事实,还得以证据说话。如果要公平、合理

4、地处理这件事,我认为回避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如能通知或追加张某的妻子为本案的当事人,给其以话语权,同时严格审查李某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证据,如当初出资的资金往来真实证据、李某此前行使隐名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据,以争取查实此事,给一个明确的最终解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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