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辞退员工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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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失辞退员工案件分析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无过失辞退员工案件分析 企业要长足发展 , 必须辞退一部分对企业没有什么贡献、浑浑噩噩混日子的冗余人员。这些职工大多在企业工作时间不长 , 不会有严重过失 , 试用期转正时一般无过失辞退员工案件分析企业要长足发展,必须辞退一部分对企业没有什么贡献、浑浑噩噩混日子的冗余人员。这些职工大多在企业工作时间不长,不会有严重过失,试用期转正时一般很勉强。对这部分职工企业可采取无过失辞退方式,从而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的退出机制,满足企业竞争淘汰机制的内在要求。2002年10月12日,李某加盟上海某篮球队时,与俱乐部签订了一份

2、为期两年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该合同第3.6条款约定:“因为乙方(李某)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乙方。若乙方不服解雇之决定或与甲方有任何其他之纠纷,甲方同意以十日为限,首先通过三方(甲方、乙方、中国篮协)的谈判寻求妥善解决方法。规定时间内如仍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中国篮球协会作最终仲裁。”服役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了体能测试,并由某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的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的比赛和训练,共上场19场,计344分钟,得分为68分。2003年3月3日,某篮球俱乐部认为李某比赛状态不佳,且当初加盟某篮球

3、队时隐瞒伤情,以“无法符合球队要求”为由,根据合同第3.6条款规定,书面通知李某即日起解除服役合同。李某不服,向篮协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维持了某篮球俱乐部的决定。后李某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亦对其不利。在篮协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都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俱乐部擅自解除合同,违反法律,且合同中第3.6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篮球俱乐部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书;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第3.6条款。某篮球俱乐部答辩称,李某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原有的伤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李某是作为著名运动员引进的,但其表现与主力球员

4、的水准差异明显,俱乐部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6条款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约定,因李某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某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某篮球俱乐部可以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李某。在该条款中,“李某原有伤病”是作为原因,“无法以符合某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是作为结果,因此双方约定解约的基础是李某无法以符合某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即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这与劳动法规定并没有形成冲突。李某要求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要求撤销某篮球俱乐部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运动员服役合同、撤销运动员服役合同第3.6条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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