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宣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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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宣传制度第一条 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普法宣传活动。第二条 培训学习分常规培训和岗位培训。常规培训指各局利用学习时间组织的日常学习,日常学习每月安排1次,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岗位培训指国家、省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规范培训。第三条 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选送培训与考察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的30日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局法制机

2、构(科室)应制订学习宣传方案,组织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第五条 积极配合国家局、省局和市局为宣传重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日、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以及考试考核,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第六条 各执法科(队)应按照职责范围经常性地组织实施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鼓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专业证书、法律、法规及公务员制度的培训、学习。第八条 建立学习培训台帐,记录日常学习情况,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培训合格证书,学习培训情况列入科(队)和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内容。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 区)、局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奖励,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通过,补考不合格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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