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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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范围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3.4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4管理规定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4.4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4.4 事故报告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

3、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4.4.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

4、类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4.3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4.4.4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

5、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4.4.5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4.5 事故调查4.5.1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4.5.

6、2 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4.5.3 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质部、工程部、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集团安监部有关领导参加指导。4.5.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5.5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4.5.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5.7 事故发生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5.8 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须归档保存。4.6 事故处理4.6.1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和集团事故处理通报及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主要负责

8、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集团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通报执行,公司不做另行处理;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比照集团事故处理通报提出处理意见。4.6.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80%、60%和4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9、定追究刑事责任。(2)发生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3)发生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至2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可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下处分。(4)发生重伤2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

1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5%至10%的罚款,并视其责任程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发生重伤1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领导成员处上一年年收入3%至5%的罚款。(6)发生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6.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参照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

11、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4.6.5 对事故责任单位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办审核同意后落实处理;对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处理的,由公司安委办提出处理意见。4.6.6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依

12、法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公司安委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4.6.7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超标的单位,所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4.6.8 政府或集团批复的处理意见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高于公司事故处理通报的,按政府或集团批复的处理意见执行,公司不另行处理。低于公司事故处理通报的,按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追加执行。5附则5.1 凡是发生性质较为严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险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2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落实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公司安委办负责协调跟踪。5.3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公司处罚决定缴纳财务部门;对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从当事人年薪兑现中扣除。 5.4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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