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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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同法总结篇一:合同法个人总结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目 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6)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7-9)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9-11)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13)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15)第七章 违约责任(15-17)第八章 其他规定(17-18)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18-23)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3-2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24-2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26-27)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27-30)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30-31)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31-3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33-

2、35)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35-3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39-45)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45-47)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47-49)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49-51)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51-52)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52-53) 附则总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3、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

4、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

5、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6、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7、;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8、。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9、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10、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篇二:合同法的有关总结合同法的有关总结一、合同违约 概念: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11、合约定。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

12、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

13、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 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14、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二、合同解除 解除情形: 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形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15、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撤销或者变更 变更或者撤销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撤销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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