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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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管理制度汇编三级危险点安全巡检制度1、目的为了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控制与管理,制订本制度。2、依据本制度依据公司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规章制定。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地面站硝铵库、制备车等危险点。4、责任分工和巡回检查周期岗位责任人每日班前,班中,下班时检查;地面站长、专职安全员每日检查一次;安全科长每周检查一次;分公司产安全副经理每半月检查一次;分公司经理每月检查一次。5、检查表编制 编制内容见附录6、检查整改与考核 6.1 危险点各级责任人应熟悉危险点的危险物品的性质、生产工艺和检查的标准要求。 6

2、.2危险点各级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对危险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如实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责任人和时间及时解决。6.3 危险点巡回检查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安全考核,并兑现奖惩。6.4 保存记录 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和资料交由安全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附录:三级危险点巡检记录本部门: 工序:(岗位) XX工程有限公司二0 年 月危险点分布及检查范围序号检查内容及安全要求1危险点1.1防火甲类危险点:制备车、硝铵库2制备车2.1设备:运行平稳;无不良摩擦、撞击,无异声;安全防护罩完好;无带“病”运行情况。电气及线路符合规范标准,无失爆点,无乱接、乱拉

3、现象。2.2防雷、防静电:接地符合规范,性能良好;设施、线路无损,管线跨接符合要求;消防灭火器材有效。2.3工器具、仪器仪表:工器(量)具符合规范;温度计、压力表完好无损、灵敏,无超温、超压现象。工器具件放置符合定置管理规定。2.4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穿戴符合规定,无“三违”现象;生产文明,现场管理有序;地面、墙面、门窗、设备设施清洁;无与生产无关的杂物,通道畅通无阻,通风、照明良好。工房内外卫生状况良好。3硝酸铵库房3.1库内存放物及存量符合规范,帐物相符,堆放整齐、稳妥,间距符合要求;库内外清洁,通道畅通;库内外无杂草、杂物;各项记录完善、真实;消防及防雷防静电有效。4三级危险点巡检记录表

4、年 月 日 星期 危险点巡检责任人检查周期发现问题处理意见检查人处理结果签名时间岗位责任人日查第1次第2次第3次地面站负责人第1次专职安全员第1次安全科长周查第1次分公司生产安全经理半月查第1次分公司经理月查第1次备注:1、各责任人巡检次数不得低于表中的最低频次。记录应真实,简明扼要。 2、对问题处理结果验证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并做记录21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一 、目的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二、 说明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原则。第二

5、章 罚则第一节、一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罚第1条 酒后驾车,处1000元/次罚款,如造成恶劣后果,视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饮酒后从事钻爆施工、炸药生产、设备维修等风险较大的作业,处500元/次罚款;酒后从事其它现场岗位作业的,处200元/次罚款。第2条 从事承压锅炉作业、装药警戒、起爆警戒、民爆物品库房值守时脱岗、睡岗的,处500元/次罚款;从事其它岗位作业,脱岗、睡岗的,处200元/次罚款。第3条 生产作业现场,打闹嬉戏的,处100元/次罚款。第4条 打架斗殴的,处2000元/次罚款。第5条 态度蛮横、拒不执行安全管理指令的,处500元/次罚款;谩骂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

6、000元/次罚款;殴打安全管理人员处2000元/次罚款。第6条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处当事人10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者除按造成损失大小赔偿外,并按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第7条 对所在现场违章行为发现后不予制止纠正的,分别处现场带班领导、作业队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500元/次罚款。第8条 进行穿爆施工、混装药生产、民爆物品装卸等作业时未佩戴劳保用品,处200元/次罚款;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处50元/次罚款。第9条 未经三级培训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处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处上岗人员200元/次罚款;上岗作业未携带上岗证、驾驶证、作业证的,处100元/次罚款。第10条 特种作业人员

7、证件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过期失效、丢失的,对部门负责人处200元/个罚款。第11条 未经许可擅自不参加矿、公司、科队组织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处100元/次罚款。第12条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部门例会、组织班组培训并如实做记录的,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处50元/次罚款。第13条 不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月度安全检查的,又没有请假的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改,建立自查自改台账、按期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的,处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14条 综合管理部门不按期组织对分公司及

8、外协队食堂、生活营地、周边环境的卫生、用电、用火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机电物资部门不按期组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安全质量环保部门不按期组织综合安全检查的,处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15条 各责任部门、岗位自检自查或组织检查不到位,对本该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16条 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拖延隐患整改,处责任人300元/次罚款。第17条 未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导致隐患在本部门、作业队重复发生的,处部门责任人500元/次罚款。第18条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不实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19条 未经申请许可擅自进行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

9、吊装作业等高危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20条 攀爬高边坡、在伞檐底、坡底、边坡土档等危险地段站立、坐卧休息或接打电话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21条 钻爆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标识,其它生产生活区域、设备设施等安全标识损坏而不及时修复的,处责任部门100元/次罚款。第22条 未按规定在安全生产现场带班的领导干部针对所发现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并反馈情况的,处综合科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第23条 未督促、组织员工(含外协队)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各处人力资源管理员和综合管理负责人200元/次罚

10、款。第24条 科室档案管理混乱的,处档案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100元/次罚款。第25条 应急物资管理不到位导致丢失、失效的,处机电物资科责任人100元/次罚款。第26条 接到预警信号或险情通报后,不予响应的,处责任人500元/次罚款;响应迟缓的,处200元/次罚款。第27条 生产、施工区域随意丢弃垃圾、烟头、剩饭剩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处当事人50元/次罚款。第28条 生产、施工区域卫生责任区脏乱差,处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第29条 穿孔、爆破作业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的,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钻机队带班人、爆破作业负责人各200元/次罚款;混装车维修、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维修作业,不进

11、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机电物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通勤车辆出车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车队(班)负责人200元/次罚款;混装车出车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地面站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二节、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及处罚第30条 未对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导致所管理的消防器材失效的,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第31条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发生丢失,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并赔偿损失。第32条 未经安全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移动、挪用消防器材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33条 在加油车、民爆器材运输车附近或车内、地面站生产作业区域、爆破作业区域内吸烟的,处当事

12、人500元/次罚款;在其他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34条 躺在宿舍床上吸烟的,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在宿舍内喝酒闹事者处500元/次罚款,陪同喝酒者处200元/次罚款。第35条 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500元/次罚款。第36条 动火作业时,氧气与乙炔瓶及动火点距离氧气、乙炔瓶小于安全距离的,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第37条 未经综合管理部门许可,宿舍内使用2000W大功率生活电器的(每个寝室可以允许使用烧水壶),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部门长100元/次罚款。第三节、违反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管理

13、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38条 进入民爆物品库房未导除静电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39条 携带火种、通讯工具进入民爆物品库房的,处当事人500元/次罚款;保管员未检查制止的,处保管员500元/次罚款。第40条 进入民爆物品库房人员数量超过定员,库管员未予制止的,处库管员200元/次罚款。第41条 未按规定进行民爆物品码放,处库管员2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42条 未按规定对消防、防雷、导静电、红外对射报警、电子围栏、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作记录的,处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罚款。第43条 账物不符并与手持机信息不符的,处库管员200元/次罚款。第44条 因

14、操作失误、信息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民爆信息系统被锁的,处库管员500元/次罚款。第45条 违反库房双人双锁规定,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46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货箱内存放杂物,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第47条 出库时,民爆物品运输车货箱未上锁,处保管员、保安人员各500元/次罚款。第48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在爆破作业区域内转场,货箱未上锁的,处材料员、驾驶员各200元/次罚款。第49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载货修理或在人员集聚区停靠的,处驾驶员500元/次罚款。第50条 民爆物品运输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超出规定区域的,处驾驶员500元/次罚款。第51条 爆破作业未用完的民爆物品未退库存放,而在民爆物品运输车内或以其他形式存放的,处材料员、驾驶员各500元/次罚款。第52条 混装车现场转场时,未将输药管头插入防洒漏设施内,分别处爆破作业区域现场负责人及混装车驾驶员各100元/次罚款。第53条 爆破作业人员随意处置剩余爆破器材,未交现场材料员保管的,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第54条 未按规定对雷管、起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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