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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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内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外包方工作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工作人员等。 一、“外包方工作人员”是指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进厂施工、供货、技术、售后服务的人员;二、“参观人员”是指经过分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指定路线参观的外来人员;三、“检查指导人员”是指事先与分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的

2、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第四条 分公司经理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分公司生产区域或库区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时,按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政府有关法规调查处理。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分公司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当服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任何火源(打火机、火柴等)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和试验区。照相机、摄像机未经允许严禁带入生产区

3、域,使用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第二章 外包方人员的管理第七条 分公司应当与外包单位或外包方人员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外包方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的规定。第九条 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分公司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第十条 严禁外包方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尤其严禁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域或库区(参加生产线试生产人员除外)。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许可,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对外包方单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包方单位人员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

4、外的工作。第三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应办理审批手续,佩带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协调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并予以确认,讲解必要的纪律、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劳保用品并全程陪同;每次进入危险性工(库)房的参观人员不应超过二人、且不应超过该工(库)房最大允许定员。第十四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第十五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工序警戒线内。第十六条 接待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第四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

5、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应当遵守所参观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或操作现场的设施、设备。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并服从有关人员指挥。第五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不安全情况,应向分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发生设备异常或损坏情况,应立即向分公司当班值班负责人汇报。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扑救和保护好人员和设备。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分公司对各类不安全

6、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负有责任者,公司有权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者,必须进行赔偿。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有权对负有事故责任和违规的外来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工作驱逐出厂。第二十四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治及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分公司和有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对策。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由分公司立即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公司领导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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