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发电有限公司单项承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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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发电有限公司单项承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项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临时工的人身安全。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单项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承包工程是指外单位承包本公司技改工程施工 、技术服务、运行服务、设备安装调试、等级检修和维修等工作 。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劳务用工是指从劳务公司聘用的参与本企业工作的人员。劳务用工分为短期用工(小于1个月)和长期用工(1个月以上)。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是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

2、合同签订、工程进度安排和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六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职责(一)负责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安全监督及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二)负责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上岗安全培训、安全监督及考核等方面的工作。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等情况。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八条 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经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查同意,并在开工前与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的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一)有关部门核

3、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用具。(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十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必须对劳务用工的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一)身体和精神是否满足劳动用工要求;(二)是否符合劳动用工要求。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三)是否对其进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

4、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考试合格;(四)对特种作业(操作)临时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上岗(许可作业)证;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二)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向承包方进行危险区域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一)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二)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三)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征得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能开始施工。(四)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

6、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五)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七)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八)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九)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 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 (二)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文明生产。(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教育,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四)接受现场监护人员的安全监督,不得违章作业。第十四条 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费用的2%),用于支付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事故时的考核和违章罚款。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和劳务用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或劳务用工责任造成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方或劳务用工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车间(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八条 对发包工程的安全考核,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本规定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各类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支持性文件中电投集团公司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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