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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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版优质实用文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与有字号的个体户发生业务,能否直接转账到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想弄清这些问题,就要从税收相关规定、现金管理规定、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1、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无直接明确要求目前,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虽无直接明确要求,但增值税发票上填写的购货人应该与付款方一致,销售方应与实际收款人一致是有文件规定的。这样,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单位或有字号的个体户直接以个人银行账户结算)显然不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也将会被税务部门作为疑点列为重点稽查的对象。一旦查实属于虚

2、开会被要求补税罚款,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点击“阅读原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GG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

3、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2、现金结算有使用范围和金额的限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且规定了使用范围。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

4、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二)

5、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6、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3、个体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政策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

7、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

8、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规定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政策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

9、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

10、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六十G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综上分析,不光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发生经济业务,就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现金及转账结算(当然,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可按规定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结算,机械地强调必须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也是不对的)。这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也有利于完善税制和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调整分配不公和杜绝利用现金搞回扣、贿赂等腐败现象也有重要意义。67A版优质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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