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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XX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813号)、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X府法发20188号)、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法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区政府对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
2、责制。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制度。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第六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除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情况;(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情况;(四)行政执法窗口建设情况;(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基
3、准制定及适用情况;(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七)执法装备与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八)行政执法保障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第八条 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以成立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第九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暗访、查阅行政执法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检察、监察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派员参加。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法制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
4、或者不当的,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二)调取或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三)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应当向法制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制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机构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需要区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区政府
5、签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或者受法制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后评估。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规范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法制机构应向区政府和上一级法制机构报送本地区上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监督事项、过程、结论、依据、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