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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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防灾减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防灾减灾(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 庆 市 城 乡 规 划防 灾 减 灾 规 划 导 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 十一五 ”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 防灾减灾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 则;2. 防地质灾害;3. 消防;4. 防洪治涝;5.抗震防灾;6. 人民防空;7. 防气象灾害;8.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2、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 俭、罗 翔、郭大忠I目 录1. 总 则 .12. 防地质灾害 .2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 .2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 .2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 .22.4 禁建区 .22.5 慎建区 .32.6 适建区 .3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 .33. 消 防 .43

3、.1 总 则 .4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 .4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 .53.4 消防站 .63.5 消防给水 .93.6 消防通信 .103.7 消防车通道 .104. 防洪治涝 .114.1 城市防洪标准 .114.2 乡村防洪标准 .114.3 工矿企业防洪标准 .124.4 交通设施防洪标准 .134.5 长江、嘉陵江防洪水位 .14II4.6 支流防洪标准 .154.7 防洪规划措施 .154.8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防洪标准 .164.9 镇域防洪规划 .174.10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175. 抗震防灾 .196. 人民防空 .226.1 人防建设方针及重点 .226.2

4、 人防建设规划原则 .226.3 重要设施布置原则 .227. 防气象灾害 .248. 名词解释 .25本导则用词说明 .2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811.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

5、、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2. 防地质灾害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2.1.1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2.2.1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2.2.2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地质灾害极、高、中易发生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做出防治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和规划。2.2.3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

6、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库区、安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2.4 编制城乡总规、详规、村庄和乡规划应包括地灾防治规划内容。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2.3.1 预测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2.3.2 确定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2.3.3 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防护重点区;2.3.4 确定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2.3.5 确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2.4 禁建区2.4.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

7、范围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3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明确将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规划为禁建区;地灾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规划一定的防护区域并列为禁建区。2.4.2 地灾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灾危险区应规划为禁建区。 2.5 慎建区2.5.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中易发区性质及面积, 规划地灾中易发区为慎建区。2.5.2 严禁在地灾中易发区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活动。2.5.3 慎建区内

8、的建设项目严禁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因建设需要而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进行详勘,并提出治理措施,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允许进行规划建设。2.6 适建区2.6.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低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地灾低易发区在明确防治措施后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2.7.1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是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直接威胁的区域。2.7.2 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慎建区,没有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禁建区。43.消 防3.1 总 则3.1.1 城镇消防规划必须

9、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 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满足城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3.1.2 城镇消防规划应与城镇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等规划相协调;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3.1.3 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规划布局。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3.2.1 应根据城镇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和城镇的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分类;有条件的,可进行城镇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3.2.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消防安全影响程度可分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3.2.3 确定城镇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是: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3.2.4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分类,对城镇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且成片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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