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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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GB 50618-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3102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

2、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6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

3、: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邮编:100835,E-mail:,传真:010-589341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

4、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 林海洋 杨玉江 林爱花 潘延平 张大春 艾毅然 韩跃红袁庆华 刘南渊 蒋屹军 张 爽 姚新良 张党生 乐嘉鲁 吴忠民罗宗标 黄 俭 蒋荣夫 叶保群 沈舜民 梁世杰 金 元 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 张昌叙 姜 红 白玉渊张元勃 徐天平 唐 民 陈明珠陈飏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检测机构能力54.1 检测人员54.2 检测设备54.3 检测场所74.4 检测管理85 检测程序105.1 检测委托105.2 取样送检105.3 检测准备115.4 检测操作125.5 检测报告145.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146 检测档案16附录 A 检测项目、检

5、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17附录 B 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25附录 C 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29附录 D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附录 E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33本规范用词说明36附:条文说明37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6、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2.0.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2.0.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

7、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2.0.5 见证人员 witnesses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2.0.6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2.0.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2.0.8 鉴定检测 appraisal test为建设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提供技术

8、评估依据进行测试的活动。2.0.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rm of testing for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3 基本规定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3.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5 对实行见证

9、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3.0.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3.0.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72h。3.0.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0.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

10、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4 检测机构能力4.1 检测人员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并宜按附录 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的工作经

11、历和检测工作经验。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 3 人。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4.2 检测设备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2.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并宜分为 A、B 、C三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C

12、 的要求。4.2.3 A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第 C.0.1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本单位的标准物质(如果有时 );2 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3 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4.2.4 B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第 C.0.2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2 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4.2.5 C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第 C.0.3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2 准确度

13、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4.2.6 A 类、B 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4.2.7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4.2.8 A 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4.2.9 B 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4.2.10 检测机构应制定 A 类和 B 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4.2.11 C 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责人

14、确认,可使用至报废。4.2.12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4.2.13 检测机构自行研制的检测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并委托校准单位进行相关参数的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4.2.14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有效期的状态标识。4.2.1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4.2.16 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4.2.17 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4.2.18 检测机

15、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4.2.19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3 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4.2.20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1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3 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4.3 检测场所4.3.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4.3.2 检测场所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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