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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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司法民主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价值,主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司法工具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在论证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上,分析了当前阻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价值 司法民主 司法工具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

2、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由于诉讼文化及诉讼制度的差异,目前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Jury)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Assessor)两大类型。我国的陪审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实质上属于参审制,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于 2004年

3、 8 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再一次肯定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蕴涵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在形成之初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出现的,尽管当时的国家正处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之下,但由于民主共和国政体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也随之高涨,为防止法官专横,反映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曾经指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做出评价”

4、。1由此可见,陪审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它的建立之初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而设立的。我们论证陪审制度的价值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成型于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案件就是为了更快而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罪恶面目,有利于团结群众,维护巩固革命政权。“当时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审判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制度更确切。”2 下面笔者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就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司法民主价值(内在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

5、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主权理论就是要求由人民分享国家权力,而司法权力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理应当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

6、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3正如 1956 年出版的新建设的报道,辽宁凤城县的一位农民激动地说:”我下了半辈子的庄稼地,在旧社会,别说到法院工作,就是走到法院的门口,连屋里瞅都不敢瞅。这回去陪审,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真是当家作主啦。”4人民陪审员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

7、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制是防止法官官僚化,司法民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理念在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也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52、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监督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监督是陪审制实现的保障。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国家审判

8、权也不例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司法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6一位法官对陪审员陪审这样表述:“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7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相对于其它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不大,他们也更容易在司法审判中揭露自己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

9、而更容易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就是强化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力量何源泉。”8这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3、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法制教育作用任何审判制度都具有教育功能,陪审制度则具有特殊教育价值。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则、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和教训。“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的管理教育,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锻

10、炼,他们还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输于广大人民。”9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大众,案件结束后还要回到大众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向其它群众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以及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从而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而这种教育方式比单纯的教条宣讲大呼口号却丰富的多,可谓事半功倍。因此,审判法庭可以说是一所内容丰富范围极广的普法教育课堂。陪审员制度对于增进公民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丹宁勋爵曾经这样论述陪审制度对普通民众的教育作用:“在我上小学之时,学校并不讲授公民有哪些义务,就是今天这方面的教育也是不够的。我想,早在我父亲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了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

11、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它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10 “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常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11 都说明了陪审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之价值所在。(二)、司法工具价值(外在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工具价值是指陪审制度的外在价值,它的实现体现在纠纷的化解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功能上,集中体现在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所能够产生的理想结果上。

12、这一价值实际上是现代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的。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首先,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进而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制作为一种制约司法官员的机制,源于“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12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他们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在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

13、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用客观的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正如贝卡利亚所言,“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做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学识所形成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13。一般来说法律只是原则性的、有限的条文,且与现实生活具有滞后性,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其规定难免有所漏洞。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需要借鉴社会生活经验,借鉴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和生活圈层的限制,对社会公众公认的

14、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公众的良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经验难以全面了解和体验。当有些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而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来处理时,陪审员能够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帮助法官处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5 年 4 月 29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陪审员金竹青的建议成功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4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广泛采纳公众智慧,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进而保障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很多法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研究的比较深入,能利用一些法理来分析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但对于法律以外其它

15、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如金融、财会、房地产、股权等研究的不够专业、深入,而一旦出现类似领域的纠纷案件,知识的匮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欠缺。而陪审制度却完全可以克服这种缺陷,它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审理此类案件,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官发挥知识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弥补了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从而有效避免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最后,人民陪审制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把案件审理过程公开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的司法不公。公开审判不仅

16、仅是公开庭审、让群众旁听这种形式上的公开,更为重要的是从实质上要公开,即由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审理和裁判,这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公开。因为: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的本身就扩大了案件审判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案件审判活动的渠道;在一个国家里,当法官的人毕竟占极少数,陪审是让民众了解法庭和法官的最好途径。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参与审判活动中受到的干扰往往比法官要小得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从而有助于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过各种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干预,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更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法院现行的如案件审批制、裁判文书逐级签发制、案件请示汇报制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而且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干预都是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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