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口政策的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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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其它相关论文-论我国人口政策的法制化建设论文关键词:人口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 法制化建设论文摘要:全国和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了应对现行人口政策出现的问题,各地区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修正,以适应人口政策转型升级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当“晚稀少”人口生育政策在我国普遍推广之时,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开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当初,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先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依此制定出地方性条例或规定。1979年,中央开始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准备在总结各地经验

2、的基础上,起草一部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法。20世纪80年代,国家计生委曾先后起草过计划生育法12稿,计划生育条例9稿。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1990年8月,国务院考虑到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民族构成等方面的情况不同,制定全国性法规不可能很具体,也很难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决定暂不发布全国性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国务院再考虑全国性计划生育的立法问题;同时决定在总结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由党中央、国务院发个指导性文件,以便从方针、政策和计划生育的指导思想上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全国性计划生育法规的制定工作暂时停了下来,地方性计划

3、生育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1980年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首先颁布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方计划生育立法步伐加快。从1986年到1989年,先后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加快地方计划生育立法工作,1990年8月,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生委向还没有制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打招呼,请他们争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以前颁布各自的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到1992年4月,除西藏、新疆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发了由地方人大通

4、过的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1997年设直辖市后,也很快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过渡的新阶段。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生育的工作原则、组织管理、生育政策、节育措施、优待奖励、限制处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生育限制政策,二是生育管理政策。生育限制政策包括对生育孩子数量的规定和生育孩子时间间隔的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即晚婚、晚育、少生、稀生、优生问题。生育管理政策是保证生育限制政策得以落实的包括人口计划管理,优生、节育管理,优待奖励,处罚限制以及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措施。1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都规定,男女双方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结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一般应有四年的间隔时间;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对于生育孩子的数量,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国家总的生育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所谓的特殊情况,各地又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第一个孩子是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6、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初育的;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中的一方为影响劳动的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两个以上兄弟或姐妹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同时又规定,凡符合条件要求生第二胎的,须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且有四年以上的生育间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夫妇的生育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四川规定“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

7、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海南、四川、宁夏等省、自治区规定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山西、山东、广东、海南等省规定再婚夫妇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孩子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制定了详细、明确的保证生育限制政策得以落实的生育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优生、节育管理政策。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优生、节育的管理政策主要有:县以下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单位,应开展优生节育咨询门诊;婚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节育指导;禁止患有

8、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关于节育措施,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凡是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夫妇,应当按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二)优待奖励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者、独生子女家庭都制定了一定的优待奖励政策。各地条例一般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婚假、产假若干天。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都可以领取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或适

9、当减免或免除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学费、医药费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除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或减免此类费用外,还给予家庭一系列优待,如:优先分配住宅、宅基地;优先招工、优先安排进乡镇企业;优先分配生产资料,帮助发展生产等。(三)处罚限制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计划外怀孕、生育者都有明确的处罚限制政策。各地条例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计划外怀孕、生育者的处罚,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是国家干部的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包括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等)或取消各种福利待遇。各地所规定的经济处罚幅度不同,有的是按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处罚,有的则处

10、以一次性罚款,数额一般在3002000元之间。为了从法律高度维护现行人口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时期,我国还出台了各种保障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计划生育纲要(19952000)、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障法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分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总则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

11、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章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没有收紧的必要。一方面,生育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生育政策经过二三十年

12、的实践,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1998年以来,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已降到10以下,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继续下降的余地很小。当前人口规模的继续增长,原因不在公民个人生育数量的增长,而是人口总量的惯性增长。第二,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没有放松的条件。即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口过多仍是我国的首要问题。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

13、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实现这一目标也是十分艰巨的。因此,只有稳定现行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我们才有可能完成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为重要内容的我国现行人口政策,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实施以来,在人口数量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从人口总量与经济总量的关系来看,人口数量对经济发展有促进或延

14、缓的作用。有经济学家计算,人口增长率每下降1个千分点,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可提高036059个百分点。中国计划生育效益与投入课题组研究成果显示,自1971年至1998年近二十年间,我国累计减少出生人口338亿,节省社会抚育费74万亿元,这相当于1997年我国全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其中家庭节省的少年儿童抚养费为64万亿元,国家节省的儿童抚养费为10万亿元。研究结果还显示,实行计划生育下的经济发展明显快于不实行计划生育下的经济发展。1971199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年价计算,分别增长了324倍和218倍;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只能增长106倍和53倍。2 但另一方面,现行人

15、口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口低增长率和高增长量长期并存,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我国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仍以每年净增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加,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强劲的增长趋势。第二,现行人口政策对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在中国传统生男生育文化的影响下,导致了新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为111,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为117,严重偏离正常范围;并且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由沿海地

16、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重度偏高(超过117)的省份增加到14个,个别省份甚至超过130。“五普”数据表明,09岁男性比女性人口多1277万,约占同龄男性人口的15%。据预测,从2005年开始,1985年以后出生的青年人群中将出现婚姻挤压现象。到2020年左右,2029岁婚育旺盛期的男性青年比女性多约3000万人。这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小康生活的质量。3第三,现行人口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但由于对过早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准备不足,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险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行,生育率在较短的时间内迅猛下降,加速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五普”结果表明,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7%,特别的,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这都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了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省市开始了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修正工作,以适应人口政策转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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