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和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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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办和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2008.1 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充分体现依法、高效、便民、公正的原则,现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许可申办时限、许可证变更要求等内容公布如下,以供申请人参考(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会随时调整相关内容)。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电力监管条例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 9 号令)4、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 号)5、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审查若干问题的通知(电

2、监资质20074 号)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76 号)7、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备注方式及审查意见表的函(资质函200711 号)8、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函(办资质200761 号)9、关于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通知(办资质200762 号)10、关于燃煤发电项目许可审查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治理有关标准的通知2(资质函200728 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 号)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申请条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业务许

3、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发电企业,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一般指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及电监会规定的其他电厂。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5.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6.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申请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3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是非法人企业,则需提供其上级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企业名称发生过变更,申报资料中涉及旧名称的,则需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3.法人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或者验资报告。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财务报告。报告要求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签

5、字。如果财务分析报告中没有年度发电量的数据,可另做文件说明。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 2 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 2 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对于事业法人,如果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提供当地政府审计机关出具的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注意事项:四项负责人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厂级领导,即总经理、副总经理

6、、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或厂长、副厂 长、站长 、副站长等。安全 负责人一般是指4企业第一责任人。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安全负责人填企业一把手,财务负责人填企业的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生产运行和技术负责人可以填报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相应的主管领导。所有负责人要求有 3 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有中级以上职称。各负责人如果职称或工作经历达不到标准的,可以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应部门负责人(例如安全部经理、财务部部长等)的相关文件(身份证、职称证或岗位证、任 职文件)作为辅助第二人。如果安全负责人没有职称,可以提供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 财务负责 人没有会计或经济专业职称的,可以提供中华人民共

7、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以上条件均不具备,也可以先行申报,待以后举办培训时再参加培训,或取得相应职称后再补交,但将在许可证中做出备注说明。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新建发电项目(2005 年 12 月 1 日及以后投产)需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文件、环保 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证明。如果是 2004 年之前审批的项目,要求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复印件;如果是 2004 年之后审批的项目,要求提供项目核准的批复或核准证。存量项目(2005 年 12 月 1 日以前投产)对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及以前所有机组全部投产的项目,材料申报进行了简化

8、。在下 载的存量发电项目审批、环保和竣工情况证明表上填写审批机关、文件的批号、文件名和批准建设规模。如果对所填写的项目审批文件需要5核实时,要及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注意事项:对于 存量项目的项目审批文号,原则上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文号,如确实无法填写,可填写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开工报告批复文件文号或年度基本建设新开工(大中型)项目计划通知文件文号;批准建 设规模以最后环节的批复内容为准。技改的 项目,需提供技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7.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新建发电项目:要求提供每个机组的竣工验收报告。如没有,则提供启动验收交接书和质量监督检查站关于本项目整套

9、启动试运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若还没有,提供质监站启动前的质监报告,亦可先行办理,等有竣工文件后,要求及时补交;若还没有启动前的质监报告,则需等能提交时再办理。存量项目:只需在下载的存量发电项目审批、环保和竣工情况证明表上填写验收文件及相关情况。要依据验收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真实并简明扼要地重点说明两方面内容:一是本项目所有机组是否通过启动验收和验收结论,写明验收文件名称及有关情况;二是各机组现在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对于接近寿命或超期服役的机组,还要出具该机组依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大修、并网安评等材料。8、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10、准备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证明材料时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不同的燃料和单台机组出力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二是要注6意是新项目还是存量项目、或者虽是新项目但验收情况不同,他们的材料准备是有差异的。新建发电项目对各类发电项目环保材料总体要求是:提供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如还没有作,则需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自评报告(格式可下载)以及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投运情况说明。对于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有特别的要求(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最新政策规定)。主要分两种情况: 投产一年之内,环保 验收未完成的情况下,提交以下 环保证明材料: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b.自评报告 ;c

11、.(如果是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要求建设脱硫设施的发电项目)项目脱硫设施同步建设、投产情况说明材料.c(如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未要求建设脱硫设施的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发电项目不需建设脱硫设施的证明材料。 投产一年后, 环保验 收未完成的情况下,除提交上述 条款中 a、b 和c 三种材料之外, 还要提交企 业向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过的环保验收申请表材料复印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证明材料(要包括 SO2 治理排放情况)。同时要在监 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该项目的环保验收报告。发电项目已完成了环保验收,要提交 环境保 护行政

12、主管部门出具的、规7范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SO 2 治理排放情况一定要明确)。存量项目对各 类发电项目的环保材料总要求:a.首先需在下载的存量 发电项目审批、环保和竣工情况证明表上填写环保说明。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发电项目所有机组未全部投产的,必须填写负责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以及验收文号、验收结论;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发电项目所有机组全部投产的,可不填写环保验收机关、文号、结论 ,但必 须在说明栏内填写说明,写明该发电项目取得的在环境保护方面合法运行的情况并且要与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合。b.对于 199

13、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投产项目,如未完成环保验收:如果投产时间不超过 1 年,可按照新建项目要求提供材料,即要求提供环评批复和自评报告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果投产时间超过 1 年,要求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对于燃煤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最新政策规定,除了要满足上述对各类发电项目的环保材料总要求 a 和 b 外,还要符合 SO2 治理排放要求,即需要企业提供最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包括 SO2 治理情况的环保证明材料。9.对于现役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要8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14、。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申请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电监会对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发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提出如下时限要求。1.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2. 存量发电企业必须在电监会规定的期限之前向相应监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 总装机 2.5 万千万(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 2008 年 9 月 30日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 6000 千万(含)至 2.5 万千万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 2008 年 11 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 6000 千万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 2008 年 12 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

15、请材料。逾期未申办的,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五、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被许可人有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发电机 组退役的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化的情况,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有新建、改建机组, 变更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9变更申请表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要求同本文三.6 条款的要求。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要求同本文三.7 条款要求。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要求同本文三.8和三.9 条款要求。2.有取得或者转让机组,变更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变更申请表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3.有机组退役,变更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变更申请表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4.登记事项变更,变更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变更申请表电力业务许可证需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说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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