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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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执法权限2. 市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

3、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市本级及下级1.被审计单位;2.被审计

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有关当事人。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无无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5、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

6、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

7、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市本级及下级1.被审计单位;2.在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有关当事人。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无无3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1.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

8、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

9、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规章】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

10、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11、,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本级及下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无无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

12、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13、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2次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四)涂改或者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六)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七)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九)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十)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

14、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市本级及下级被审计单位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无无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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