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的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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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并中的所得税筹划 标签:企业 合并 中的 所得税 筹划 时间:2010-01-13 13:15:07 点击:282 回帖:0上一篇: 瓦罐煨汤设备/煨汤炉/不锈钢电碳下一篇: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Google 提供的广告个人投资。免费模拟帐户 5000 美元。 零点差, 非盈利盘返还佣金。 www.ForexClub-C贷款当天申请,当天下款快速贷款,无需抵押担保 13760466560 实力验证,银行合作,QQ:1098346670 企业合并成为企业间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向优势环节集中、提升竞争能力的有效手,对于发挥企业优势、拓展市场业务、刺激产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财政部、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 文的出台,使得以往税收筹划的制度空间发生了变化,因此,把握新旧规定下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制度依据的变化、掌控筹划要点,对于降低企业合并的成本,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意义重大。 一、财税(2009)59 号规定下的“新”变化 (一)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的“ 基本条件”严格 与以前不同,财税(2009)59 号对于股权收购、企业合并、资产收购等税务的处理分别纳入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两个方面,对于上文中的税收筹划方案实际上其原理统一规范的纳入到新规定中的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可以说,新规定下特殊税务处理就是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

3、重点但对于采取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求方式更加严格。 新规定第五条指出,特殊税务处理方式认定上必须首先符合“五大基本条件”: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在符合“五大基本奈件”的前提下具体条件更为严格 在符合特殊税务处理五大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新规定对于股权收购、合并、资产收购

4、作了更为详细的比例要求以及付款方式上的规定:对于股权收购,财税(2009)59 号文特别添加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的两个比例作为条件在此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对于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要求的比例相同,财税(2009)59 号文要求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特殊税务处理;对于合并业务要求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后文中为表述方便简

5、称为“85标准”),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才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 可见,新规定中特殊税务处理要求中的股权支付比例占总交易额的比重由原来的“80”(原规定是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交易额的比重不高于 20)上升至“85”,同时,并特别规定了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中股权 (或资产) 的比重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的 75(后文中为表述方便简称为“75 标准”) 。这将使得较多的被合并企业因为难以达到 75标准而需要交纳评估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后文将举例予以说明。 (三)亏损弥补限额的变化 在企业按照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并以后,亏损限额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按照国税发

6、(2000)119 号文的规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在财税(2009)59 号的规定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X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笔者认为,从公式来看,原文件对亏损弥补考虑了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合并后股价变动的情况,在合并以后,如果合并企业股价上升,亏损弥补的额度会减少,如果股价下降,亏损弥补的额度会增加。在新的规定中,严格的规定了亏损弥补的限额,可见新规定在对利用亏损进行所得税筹划

7、的空间更为严格了。 二、企业合并所得税筹划的要点、策略和方法在财税(2009)59 号文件出台使得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条件更为严格的背景下,使得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空间趋小,因此研究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更要重视全流程的整体安排。笔者对认为企业合并中的所得税筹划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所得税基本筹划方法,这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都普遍使用,属于所得税筹划的普遍性策略,本文暂举两点,另一部分则是新规定下所得税筹划要点,笔者将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归纳。 (一)合并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转变纳税人身份或利用注册地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

8、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此条也是今后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的普遍陛筹划策略之一,可以酌情参考使用。 2选择并购所需资金融资方式以减少税基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此,合并企业在进行合并所需资金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此条在今后的企业合并的融资筹划中可以使用,也属于普遍性所得税筹划策略之一。 (二)运用财税(2009)59 号新规的税收筹划要点 通过

9、在前文中对新规定出台前后的对比已经将股权收购、合并、资产收购的筹划要点和原理作了详细的描述,笔者将在这部分对于利用财税(2009)59 号文件进行筹划的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取舍、受益方分析、在清算中的运用等相关问题作以分析。 1采取特殊税务处理中的所得税筹划的受益方分析 (1)对于被合并方而言,在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过程中符合该文第五条规定的“ 五大基本条件”基础上,其可以达到“75标准” 和 “85标准”后,可进行特殊税务处理,可暂不计算评估增值部分所得,达到税收筹划目标; (2)对于合并方而言,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符合该文第五条规定的“ 五大基本条件”基础上,其可以达到“85标准”

10、 后,合并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盈+亏”筹划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并企业亏损进行弥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股权收购和合并的情况,上述两点,在合并中适用性更强,因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被合并方的所得税由合并方负担,对被合并方的所得税筹划,相当于为合并方节税。 此外,在控股合并中,对于股权收购,当被合并方企业没有或很少有未弥补亏损,而支付的溢价比较大时,此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一定对合并企业有利,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安排反而对合并企业相当有利,但对被合并企业没有产生节税利益,因为合并方企业获得的被合并方企业净资产的计税基础

11、是原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因此将不能发挥公允价值在今后计提折旧中发挥的减税作用。笔者认为,新规定中所要求的“75” 标准,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跨国范围的合并很难实现这一“75” 标准,因此,会导致控股合并中的被合并企业的税收负担难于规避。 2关于财税(2009)59 号文的特殊税务处理选择的其他要点 (1)对于合并方而言,要权衡特殊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额与一般税务处理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后资产可计提折旧的比较。如果被合并企业为弥补亏损多,则考虑特殊税务处理,但若被合并企业资产量大,且曾被低估,评估增值空间巨大,则可以考虑按照一般税务处理。 (2)对于合并的双方而言,五大基本条件的方向体现了税

12、法的导向即合并的目的要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在向税务局申报认定的时,一定要说清商业目的,表述目标要尽可能详尽。 (3)要特别注意财税(2009)59 号文第五条第五款对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转让股权时间的要求。比如合并后,在 11 个月的第 29 天卖掉股权和 12 个月的第 1 天卖,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税务处理。企业对符合特殊重组并购的形式一定要充分明确,以保证特殊税务处理的五大基本条件的符合,以免对被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造成不利影响。 3重视财税(2009)59 号文特殊税务处理在企业清算业务当中的应用 在符合企业特殊合并的五个基本条件下,

13、特别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组织结构形式,在清算时也可以考虑运用特殊税务处理实现企业的免税处理。例如,母公司甲有个子公司乙,若将乙公司清算,甲公司甲既可以把乙公司清算掉,把所有财产都转至母公司,但这是应税行为;假若甲、乙公司合并,具备了特殊重组的 5 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免税合并。究竟采用清算方式还是合并方式决定于子公司亏损的规模,若子公司亏损比较大,可以采取清算,因为亏损可以抵减,但如果亏损较少,这时,采取合并可能更有利。三、案例分析【案例】2008 年 1 月,南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南湖股份) 合并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东湖公司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 500 万元

14、,上年亏损为 50 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 610 万元。南湖股份共有已发行的股票 3000,万股(面值为 1 元股) ,股票市值 4 元朋殳。经双方协商,南湖股份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东湖公司: 【方案 1】南湖股份以 150 万股和 10 万元人民币购买东湖公司(南湖股份股票市价为 4 元股) ,假设南湖股份向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认定此合并行为符合财税(2009)59 号中特殊税务处理的“ 五个基本条件”,但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待正式确定选择合并方案后再作详细考核认定; 【方案 2】南湖股份以 100 万股和 210 万元人民币合并东湖公司。 假设合并后东湖公司的股东在南湖股份

15、中所占的股份在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南湖股份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 5 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 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假定 2008 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息为 7,本案例的两个方案中企业合并前后股票市价变化暂不考虑。 【案例分析】 【方案 1】如果采用方案 1,由题目可知,经税务机关认定,已绥符合财税(2009)59 号中有关特殊税务处理的五个基本条件。下面需按照企业合并的规定,对其他条件(即“75标准”和“85%标准”)进行认定。该企业合并行为既然是吸收合并,符合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收购企业南

16、湖股份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1500000x4(15000004+100000)=983685 符合“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因此,符合财税 (2009)59 号对于特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按照规定,南湖股份接受被东湖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同时,东湖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南湖股份承继,因此,对于东湖公司接受的非股份支付部分应当上交企业所得税=(610-500)f 10+610)25=045 万元,合并后,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南湖股份承担。 2按照规定,可由南湖股份弥补的东湖公司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6100000x7=427000 元。那么,第二年南湖股份可弥补亏损=500000427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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