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会计与税务的不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19868 号文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 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 套设施。 无形资产准则第 21 条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 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一 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 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 47 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 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
2、为无 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 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 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 程成本。 二、筹划的政策依据 实施 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财会200143 号)的通知第九问中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 做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 销。” 一般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都是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 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 摊销无形资产 时,借记“
3、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未要求将土 地使用权转入开发的房产价值中,而无形资产准则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所以一般企业在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时,按照财会200143 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将土地 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并摊销,不转入开发的房产价值中,这样处 理,就可以使计入房产原值的无形资产价值为零。 例如:某有限公司帐面土地使用权价值 1500 万元(土地 2001 年 1 月 1 日前购入) ,剩余摊销年限 30 年,开发时的房产成本 3500 万元,尚可使用年限 30 年,假定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 , 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分析
4、如下: 方案一: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产价值, 30 年共计征房产税(1500+3500)(1-30%)1.2%30=1260 万元; 方案二:若执行会计200143 号文件,不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 产原值,30 年共计征房产税 3500(1-30%)1.2%30=882 万 元。 两种核算方式相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 30 年共少纳房产税 1260-882=378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如果企业是 2001 年 1 月 1 日后购入的,就应 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账务,把土 地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应检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余 额, 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土地按面积应该对应或配比的土地使用权账 面价值重新计算和结转,防止漏计房产税和刻意少计房产税,以免查 补税款交纳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