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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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 )邮箱: J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费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2-12-1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 诉讼代表人舒某某,某某商贸经营部员工。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

2、某日生,汉族,出生地某某市,小学文化,某 某商贸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桥某某号,住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因本案于2012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 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茆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2)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商 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乐税网( http:/ )邮箱: J 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3、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诉讼 代表人舒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为弥补进项税发 票的不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张某某(另行处理) 为其单位虚开了5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 民币266220元,税款人民币38681.55元。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取得上述发票后已作为进 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某某

4、商贸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 票费的方法,通过张某某为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 某秀箱包配件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税款人民币190余万元,上述 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 被告单位某某商

5、贸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介 绍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 关抓获了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诉讼代表人舒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 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 机关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在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采用支付开票费

6、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 币38681.5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 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达人民币19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以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 乐税网( http:/ )邮箱: J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亦可视作 被告单

7、位某某商贸经营部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单位犯罪中的被告人徐某某及被告单位某 某商贸经营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个人犯罪部分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 供述了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 营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 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 提出对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 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 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8、,亦可采纳。 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9、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 三、被告单位某某商贸经营部退缴的税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一元五角五分, 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慧琴 代理审判员任承樑 人民陪审员朱小平 乐税网( http:/ )邮箱: J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轶群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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