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7671322 上传时间:2017-09-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20号(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0 号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7 月 11 日 中 国 气 象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05 年 2 月 1 日 中 国 气 象 局公 布 的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局 长 郑 国 光 二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 规 范 雷 电 灾 害 管 理 , 提 高 雷 电 灾害 防 御 能 力 和 水

2、平 ,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 促进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从事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雷 电 灾 害

3、防 御 ( 以 下 简 称 防 雷 减 灾 ) , 是 指 防 御 和 减 轻 雷 电灾 害 的 活 动 , 包 括 雷 电 和 雷 电 灾 害 的 研 究 、 监 测 、 预 警 、 风 险 评 估 、 防 护 以及 雷 电 灾 害 的 调 查 、 鉴 定 等 。 第 三 条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实 行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管 理 和 指 导 全 国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本 级 人

4、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组 织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做好 本 部 门 和 本 单 位 的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并 接 受 同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防 雷 减 灾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开 发 , 推 广 应 用 防雷 科 技 研 究 成 果 , 加 强 防 雷 标 准 化 工 作 , 提 高 防 雷 技 术 水 平 , 开 展 防

5、 雷 减 灾科 普 宣 传 , 增 强 全 民 防 雷 减 灾 意 识 。 第 六 条 外 国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防 雷 减 灾 活 动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批准 , 并 在 当 地 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 , 接 受 当 地 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理 。 第 二 章 监 测 与 预 警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

6、信 息 共享 、 有 效 利 用 的 原 则 , 规 划 全 国 雷 电 监 测 网 ,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 地 方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雷 电 监 测 网 建 设 , 以 防御 雷 电 灾 害 。 第 八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雷 电 灾 害 预 警 系 统 的 建 设 工 作 , 提高 雷 电 灾 害 预 警 和 防 雷 减 灾 服 务 能 力 。 第 九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的 需 要 ,按 照 职 责 开 展 雷

7、电 监 测 , 并 及 时 向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灾 害 防 御 、 救 助 部 门提 供 雷 电 监 测 信 息 。 有 条 件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可 以 开 展 雷 电 预 报 , 并 及 时 向 社 会发 布 。 第 十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雷 电 和 雷 电 灾 害 的发 生 机 理 等 基 础 理 论 和 防 御 技 术 等 应 用 理 论 的 研 究 , 并 加 强 对 防 雷 减 灾 技 术和 雷 电 监 测 、 预 警 系 统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 第 三 章

8、防 雷 工 程第 十 一 条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装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 以 下简 称 防 雷 装 置 )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防 雷 标 准 和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使 用 要 求 , 并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设 计 、 施 工 和 检 测 。 本 办 法 所 称 防 雷 装 置 , 是 指 接 闪 器 、 引 下 线 、 接 地 装 置 、 电 涌 保 护 器 及其 连 接 导 体 等 构 成 的 , 用 以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的 设 施 或 者 系 统 。 第

9、十 二 条 对 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和 施 工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认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防 雷 工 程 , 是 指 通 过 勘 察 设 计 和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形 成 的 雷 电 灾害 防 御 工 程 实 体 。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资 质 分 为 甲 、 乙 、 丙 三 级 。 甲 级 资 质 由 国 务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认 定 ; 乙 级 和 丙 级 资 质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认 定 。 第 十 三 条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

10、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应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者 施 工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 第 十 四 条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 禁 止 无 资 质 或 者 超 出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承 担 防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 第 十 五 条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11、 计 实 行 审 核 制 度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 由 负 责 审 核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出 具 核 准 文 件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负责 审 核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退 回 申 请 单 位 修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设 计 审核 。 未 经 审 核 或 者 未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的 设 计 方 案 , 不 得 交 付 施 工 。 第 十 六 条 防 雷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审

12、核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 在 施 工 中 变 更 和 修 改 设 计 方 案 的 , 应 当 按 照 原 申 请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审 核 。 第 十 七 条 防 雷 装 置 实 行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竣 工 验 收 。 负 责 验 收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接 到 申 请 后 , 应 当 根 据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防 雷 装置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13、进 行 核 实 。 符 合 要 求 的 ,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出 具 验收 文 件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负 责 验 收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申 请 单 位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 未 取 得 验 收 合 格 文 件 的 防 雷 装 置 ,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逐项 检 测 , 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 。 检 测 报 告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技 术 依 据 。 第 四 章 防 雷

14、检 测第 十 九 条 投 入 使 用 后 的 防 雷 装 置 实 行 定 期 检 测 制 度 。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每年 检 测 一 次 , 对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场 所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每 半 年 检 测 一 次 。 第 二 十 条 对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机 构 实 行 资 质 认 定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另 行 制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对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后 , 应 当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不 合 格 的 ,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被 检

15、测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 防 雷 装置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报 告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由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出 具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报 告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 第 二 十 二 条 防 雷 装 置 所 有 人 或 受 托 人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做 好 防 雷 装置 的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 发 现 防 雷 装 置 存 在 隐 患 时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16、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主 动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当 地 人 民 政府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第 五 章 雷 电 灾 害 调 查 、 鉴 定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雷 电 灾 害 调 查 、 鉴 定 工 作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雷 电 灾 害 调 查 、 鉴定 工 作 。 第 二 十 五 条 遭 受 雷 电 灾 害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应 当 及 时 向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