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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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浅谈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论文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且手段错综复杂,查处极其艰难。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外部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以及职务主体本身品质不良、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等等都是引起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要做到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2、以法制权,用完善的机制来抑制职务犯罪。从抓好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入手,提高职务主体的个人素质。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等国家监督和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坚持以法治国,通过深化离任审计制、收入申报制、会计委派制、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等手段来有效遏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利谋利。本文从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论述,并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几点看法。关键词:建设工程 职务犯罪 失控 监督 主体与客体 法律分析一、职务犯罪概念及其特点:1、职务犯罪概念: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给职务犯罪下一个概括性的定义

3、比较容易,即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侵犯国家利益,依照刑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1)从字面意思讲,“职”是掌管的意思,用作名词表示在官场上有一定的位置,“职务”表示份内应做的事,即某一职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的前提是先有一定的“职位”,由该职位确定其所应有的职权和义务。表明他既拥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又必须恪尽职守,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不履行职责。“职务”的首要特征是“公务性”。统治者获取政权之后,把国家管理事务交给一定人员负责,这些人员便有了职位,进而有了职务。因此,“职务”的本质特征是“公

4、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从公务的主体性上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职务,而不是代表某一团体或者集团从事公务,也不是代表个人从事私务。这样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具有这种职务的人员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上述对“职务”含义的理解,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行为的总称。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一是贪污受贿类 12 种犯罪;

5、二是渎职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4 种犯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 7 种犯罪。2、职务犯罪的特点(1)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必须与其职务有密切联系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的联系性。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职务无关,则不能称之为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的联系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如:全国有 14 位交通厅长先后倒台,他们 就是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数目之大,使

6、人瞠目。第二,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不负责任,马马乎乎,玩忽职守等。第三,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2)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身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二是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

7、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3)(3)职务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职务犯罪在对人的精神毒害方面相当严重,它使人们失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表现形式多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二是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往往不宜被人察觉,具有隐蔽性,犯罪比较容易得逞,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

8、使对行为人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4)职务犯罪手段错综复杂,查处极其艰难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错综复杂,颇让人感慨,如政务假公开、巧立名目、强行充当纪经人、乱发补贴、收入不记帐或少记帐、明集资、暗摊派等,由于作案手段错综复杂,致使查处职务犯罪变得极其艰难,这其中有法律的原因,即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困难,实践中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也有职务犯罪本身的因素,即职务犯罪的手段比较狡猾、隐蔽、智能化,但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的原因。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容易编织关系网,干扰司法机关的活动,为查处职务犯罪带来

9、了相当大的困难。二、职务犯罪的成因深入地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探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明确职务犯罪的成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1、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一是职务本身存在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职务是职权的一种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掌权人可以任意开人情标,化整为零,转包分包工程,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接受他人贿赂,一般也不会被人知晓。于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便会实施职务犯罪,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是一些职务本身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

10、产生官僚意识,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进而导致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此外,再加上有的被害人由于惧怕行为人手中的职权,即使已受到职务主体非法行使权利的威胁,也会对职务主体的犯法犯罪行为容忍克制的、不敢依法抵制和反抗,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越来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2、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内因;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行为主体的个人因素密不可分。就整体而言,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毕竟是少数。从司法实践看,导致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一是职务主体的个人品质不同。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

11、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二是职务主体的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三是职务主体缺乏敬业、献身精神。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人都应当敬业爱岗,为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尤其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更应当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3、机制缺陷权利失控是职务犯罪的外因外部因素对职务主体的不良诱惑,是刺激职务主体产生职务犯罪故意的各种外部条件。外界的利益诱惑、其它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都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良外因。一些人由于受腐朽没落思想的影响,不论干什么事,总

12、认为必须“请客送礼”才能办成。更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即为了达到承揽建设工程的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职务主体进行诱惑。加上建设领域的机制缺陷,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外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加快基础建设。这对交通部门来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交通工作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亮点和支撑点。而令人吃惊的是,全国有 14 位决策交通事业命运的行政长官交通厅长却前赴后继,接连倒台,人们不得不从监督机制上进行深刻反思。(4)交通工程招投标,交通厅既当发包商,又当承包商。而这如此巨大的权力,掌握在厅长一个人手里,内无有效制约制度,外无有效行政监督,不出事就谈不上司法监管。难怪厅长敢

13、把手中的权仗上下挥舞,为所欲为。机制上的巨大缺陷为掌权者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4、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多年来,我国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来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但它们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现阶段,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仅是一些政策性规定、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方针,即便有些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预防职务犯罪仅仅靠党的一些政策是不够的,因为,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

14、和群众对它的依赖。党的政策只有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三、职务犯罪预防1、加大打击力度,以法制权打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检察机关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实践中,必须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力度,要注意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忠于职守,忠于法律,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究,充分发挥刑罚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进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养奸,决不手软,筑起法律的威慑防线,对那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不管其官多大,位多高,权多大,一律依法严惩,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使国家工作人

15、员引以为戒,自觉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2、用科学的机制抑制职务犯罪机制的缺陷是最大的缺陷。健全的机制,可以使好人正气昂扬,坏人寸步难行;残缺的机制,可以使好人畏首畏尾,甚至走向反面,而坏人倒是可以肆意横行,无法无天。四川省交通原厅长刘中山、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张昆铜、石发亮官居高位,权大无比,正是从机制的缺口跌落的。这不仅是他们个人人生的悲剧,也给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一是要废除过去由交通部门独家垄断公路建设的格局。把公路建设的招标纳入到有形建设市场中,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

16、等实现公开招标。凡超过五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凡超过三千万元的建设项目,都要拿到省级建设市场面向国际、国内公开招标,市级建设市场只负责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其成立和运转并在省级法院设立高速公路法庭,对高速公路建设各环节实行司法监控,对工程定额、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的建设项目,直接诉诸法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手段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从根本上杜绝“豆腐渣工程”。二是要建立起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健全联系网络。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与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网络,使网络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以及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三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科学的机制,以堵塞漏洞,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凡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方法解决的问题,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就是需要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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