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秩序维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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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 章 竞争秩序维护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 (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内容和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 :广义反不正当

2、竞争法: 垄断行为:指经营者自己或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 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 是一部包含反不正当竞争和反部分垄断行为的综合性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 是违法的竞争性行为 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人商品 (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使用近似其产品瓶贴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河南省民权葡萄酒厂。 被告:河南省民权县

4、葡萄果酒厂。 第三人:河南省盂县古泉酒厂。 原告诉称:我厂生产的精制、佐餐黄河故道白葡萄酒,质优价廉,在市场上广为畅销,其独特醒目的商品装潢,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我厂设计的瓶贴装潢一直独家使用,并依法享有著作权。而被告的精制佐餐龙阁白葡萄酒的商品装潢,抄袭、剽窃我厂的商品装潢,并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已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厂的声誉,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我厂使用的精制佐餐龙阁白葡萄酒商标系1989年经民权县工商局审核批准,在我县印刷厂设计印刷的,并经商丘地区标准化办公室批准备案,未抄袭原告商品装潢,构不成侵权,不应赔偿

5、损失。 第三人没有应诉。,、滥用独占优势 、滥用行政权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特征: 主体: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与报酬及其他财务 形式:回扣等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小知识,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

6、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

7、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2009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徽省张先生等13名旅游者乘坐武汉某游船公司的游轮游览长江三峡。该公司重庆售票点在销售宣传时说:“在重庆武汉段可安排游览丰都鬼城、张飞庙、白帝城、大小三峡、岳阳楼等七个旅游景点,船上住宿三等舱为68人间,配有空调和彩电。然而,实际上游客住的是10人间,没有空调和彩电,仅有的两台电扇还是坏的,且安全、卫生条件很差。整个旅途过程只游览了丰都鬼城和小三峡,其余的景点均没有组织游客游览或观看。当得知最后一个景点(岳阳楼)也不能游览时,整个

8、游轮上的游客表示强烈不满,纷纷要求船长出面说明情况。而船方仅派出一名服务人员出来稍作解释,答应给每位游客退还 25元人民币的景点门票费作为补偿。 旅游者一致认为在“五一”期间挤出宝贵时间,并每人花费570元,慕名而来,游览长江三峡。实际却在船上熬过了三天四夜,除了吃饭和睡觉就是看江水,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是25元钱远远不能弥补的。游船公司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故联名对此进行投诉。,处理结果: 质监所经调查核实,被诉方游船公司售票人员在宣传中夸大其辞、误导旅客,虚假宣传,致使游客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质监所要求该公司对其内部各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整改。责成公司领导

9、亲自带队前往淮北市向张先生及所在单位赔礼道歉,以求得游客谅解。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补偿协议:1.游船公司免费安排投诉人乘坐游船再次游览三峡。2.船费及武汉淮北返程硬座火车票由游船公司承担,其他费用由投诉人自行负担。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 (2)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 (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如何判断广告宣传的“引人误解”,通常认为,它并不取决于做广告的人对广告的理解,而是取决于受广告引导或影响的人对广告如何理解。即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以一般公众或受广告影响的人对广告的认识和判断力为标准。

10、只要一般大众受经营者宣传的影响而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即可认为有关的商品宣传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某眼镜店广告“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为了保护您的心灵,请为您的窗户安上玻璃。” 某香水公司广告“我们的新产品极其吸引异性,因此随瓶奉送自卫教材一份。” 某公共场所禁烟广告“为了使地毯没有洞,也为了使您肺部没有洞,请不要吸烟。” 某公路交通广告“如果你的汽车会游泳的话,请照直开,不必刹车。” 某新书广告“本书作者是百万富翁,未婚,他所希望的对象,就是本小说中描写的女主人公!” 某化妆品广告“趁早下斑,请勿痘留。” 某洗衣机广告“闲妻良母!” 某印刷公司广告“除钞票外,承印一切。” 某鲜花店广告“今日本

11、店的玫瑰售价最为低廉,甚至可以买几朵送给太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 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低价销售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达到挤垮竞争对手目的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

12、价销售商品。 、搭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 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搞促销商家“买一送一” 假赠品,刘某是一位电脑发烧友,2008年3月初,刘某在某电脑城看见某电脑商家的告示牌“买一送一”的承诺后,即向该商家购买了一台品牌液晶显示器,并得到该商家购送价值160元的U盘。回家后,刘某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该商家磋商,要求更换与其所赠U盘外包装相符的U盘或依法赔偿,遭到拒绝。 刘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给付正版U盘。该公司辩称U盘是原告购买显示器的受赠品,此U盘为次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

13、须更换。若是显示器有瑕疵,我方立刻更换。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法院准许了原告做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表明该赠品U盘为次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刘某就U盘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为赠与人,刘某为受赠人,赠与物为U盘。刘某向该公司购买了显示器,U盘虽系商家赠品,但实际上是刘某向商家购买显示器时的附加条件,即商家附属义务,刘某虽没有付U款给商家,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商家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即显示器)中。故商家应承担由赠品U盘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正版U盘和鉴定费用50元。,、不正当奖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 (2

14、)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 、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限制竞争行为,(一)滥用独占地位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案例,哈尔滨市市容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 1994年7月 26日,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加强商业调幅广告管理和强化市容市貌为由,下发了哈市容办发15号文件(下称1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户外商业调幅广告指定由中世广告公司、园林广告公司(此两家公司为哈尔滨海市局所办企业)以及现代广告公司统一制作和悬挂,其他广告公司不得制作和悬挂,违者一经发现,由市容管理部门取缔或予以罚款。

15、对于市客办以行政权力发文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其他广告公司纷纷向哈尔滨市工商局投诉,认为15号文件损害了他们的合法经营权益,要求予以保护。哈尔滨市工商局经调查查明,哈尔滨江现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有269家,均有户外广告经营权。15号文件的下发,严重妨碍了从事广告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最后,市工商局认定市容办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最后撤销了15号文件,维护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本案中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所属部门,但是却利用行政

16、权力介入竞争领域,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机能的发挥,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三)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A、某市电信部门在给用户装电话时,指定使用某品牌的电话机 B、某市政府下文指定政府招待应喝本地产某品牌的白酒 C、某饭店在顾客结帐时收取餐巾费 D、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彩电效果时,使用“某某彩电,皇帝享受”广告用语,答案:A、 B、C、,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询问权 查询、复制权 检查权 处罚权,案例,新兴中学诉电讯局限制竞争案 四川省某市新兴中学1994年2月竣工了一幢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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