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税收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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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理论论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各国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研究

2、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 1996 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1996 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其要旨是:(1)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做到中性,对电子商务产生扭曲;(2)各国运用国际税收原则相一致;(3)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1997 年 7月 1 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

3、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 Intemet 商业应用,建议将 Internet 宣布为免税区。该纲要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1998 年2 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会于 1998 年内通过电子商务免税的议案。电子商务免税法案于同年 5 月获得参议院通过,同年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一项草案,在 3 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 Internet 访问征新税、比特税

4、(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于 2000 年 3 月 20 日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 2006 年。在此期间,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的税赋。2001 年 11 月 28 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由此,已经执行 3 年,于今年 10 月 21 日到期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又将延长两年。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1998 年 2 月美国贸易大使向 WTO 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

5、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 5 的月 WTO 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另外,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2.欧盟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 Intemet 经营活动

6、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1997 年 7 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以促进电子商务,不再征收额外税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的“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1998 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 Intemet 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1998 年 6 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

7、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2000 年 6 月7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该方案规定对坐落于欧盟境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设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2000 年 6 月 14 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 2000 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并将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增值税发票结合。2001 年 12 月 13 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

8、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这些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视频产品和教育产品等。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 用户和 Inter-neL 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在 199

9、9 年 12 月召开的 WTO 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 WTO 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发展中国家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

10、相反,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二、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综观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及态度,其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并且,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游戏,所以,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视游戏规则的制定。但由

11、于其发达水平的差异,规则的侧重也难免有异。首先,美国之所以竭力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是因为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和科技大国,其在经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在相当时期内无以动摇。在网络方面,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明者占尽先机:互联网干线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在美国;全球互联网用户近 60%在美国;95.4%的互联网主机业务分布在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加拿大占64%,发展中国家只有 5.4%;全球 90%的互联网业务在美国发起;在世界访问量最大的 100 个网站中,94 个设在美国。可见,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就是 IT 巨人大发展、大扩张、赚取高额利润的过程

12、。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美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占据绝对优势,并且,在联邦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财政收入的 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甚少。其次,欧盟之所以不认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全面免税的政策,而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 Internet 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就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如果欧盟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认同美国放弃对 Internet 经营征税权的主张,那么由此将导致其财政上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实际上就是将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所以,欧盟主张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但必须与其它贸易活动一样,应征

13、同样的税,这样既不造成税收对网络经济的障碍,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财政受损。最后,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问题的茫然无措,是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信息经济还是可望不可及之事,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更摆不上议事日程。一些已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方面顾及开征电子商务税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忧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网络经济中占优势,从而造成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失,而处于两难境地,其在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难题中,持谨慎、观望态度就在所难免了。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在

14、 2000 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 771.6 亿元人民币,其中 B2C 电子商务交易额为 3.9 亿元人民币。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为 767.7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01 年 1 月,全国共有 620 家 ISP,中国电子商务网站达 1500 余家,其中上网零售商 600 余家,拍卖类网站 100 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 180 家,远程医疗网站 20 家。国内 B2C 网站有 677 家,持续运营的有 205 家,B2B 的网站有 370 家。报告的结论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 0.23%.电子商务交易额约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不足 0

15、.02%,这一比例比发达国家低 70 倍左右。同时,中国 B2C 类电子商务网站去年平均每家的交易额仅为 58470 元。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潜力和空间相当大。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电子商务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的新问题与挑战主要有:第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挑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4)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

16、更多的条件;(5)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第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而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正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各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更易操作。第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冲击。电子商务表现出的革命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激烈挑战,电子商务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种选择等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制定相关政策的一个难题。四、制定与电子商务政策相关的配套措施当前,国家和有关部门以及许多科研单位都在抓紧研究和制定对电子商务发展前瞻性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在 2000 年 5 月的一次会议上提出,我国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时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原则;保持中性原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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