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规划设施服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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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1 总 则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 2.8 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 居住公共服务设

2、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 1、2、3、4 设置。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35 万人的,应按附表 1 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0.72 万人的,应按附表 2 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0.30.5 万人的,应按附表 3 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 4

3、 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 23 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 2 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 1 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 0.50.7 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 3 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 2 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 0.3 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 4 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 5 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

4、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2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2 附表 1、2 指标设置要求2.1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

5、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 附表 3、4

6、 指标设置要求3.1 附表 3、4 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2 附表 3 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 12 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 4 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 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3附表 1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 35 万人)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处)用地面积(m2/处)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万人/处) 备注1 幼儿园 281310 4204508 班 210012 班 28008 班 3000

7、12 班 4200招收 26 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 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30 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 1415m2/座,每班 25 座。0.71.02 小学 403441 5105683 初中 254276 334382“九年一贯制”学校18 班 800027 班 1200036 班 15000“九年一贯制”学校18 班 1100027 班 1600036 班 21000小学学龄 712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3.6%,入学率 100%,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40 座/千人;建筑10.0811.03m2/座,用地 12

8、.7614.20m2/座,每班 40 座。初中学龄 1315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1.8%,入学率 100,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20 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 16.7019.12m2/座,每班 40 座。“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 715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5.4%,入学率 100,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60 座/千人;建筑 10.8912.67m2/座,用地 1416m2/座,每班 40 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 653760m2,用地面积 840960m2)1.22.44 高中 217233 31736324 班 1300030 班 160

9、0036 班 1900024 班 1900030 班 2300036 班 28000高中学龄 1618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1.8%,入学率 98%,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 19 座/千人;建筑11.4212.28m2/座,用地 16.7019.12m2/座,每班 45 座。68.5小学:18 班规模建筑 7500m2,用地 9500m2;服务规模 1.8 万人/处。24 班规模建筑 10000m2,用地 12500m2;服务规模 2.4 万人/处。24 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 200m 的环形跑道和 60m 的直跑道。初中:18 班规模建筑 9500m2,用地 13000m2;服务规

10、模 3.6 万人/处。24 班规模建筑 12500m2,用地 17000m2;服务规模 4.8 万人/处。30 班规模建筑 15600m2,用地 21000m2;服务规模 6 万人/处。24 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 的环形跑道和 100m 的直跑道,25 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 300m 环形跑道和 100m 的直跑道。“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 200m 环形跑道和100m 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 400m 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球场地。中学:30 班规模建筑 16000m2,用地 22000m2;服务规模 3 万人/处。高中应设不低于 400m 环形跑道和 100m 的直跑道

11、。教育小计 11551260 15811763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0.72含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75 2500 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可设综合病床。 35医疗卫生 小计 74 757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可包括文化娱乐 (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文化体育 8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

12、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4小计 220 4004509 菜市场 20 8001000 3510 其它商业服务 680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蓄所等。 35再生资源回收点可与密闭式清洁站结合布置,其它可设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 小计 70011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000可包括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12 街道办事处 3040 50 12001500 1500 含工

13、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社区管理服务小计 125165 8610017 养老院 90 130 2700 39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 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 2.5 张

14、,合 5 床/千人。按建筑 1520m2/床,用地 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 30 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35 宜独立设置,可与幼儿园相邻设置。最低规模120 床/所。18 老年活动场站 20 25 140200 175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 0.7119 残疾人康复托养所 3040 5060 15002000 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 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 4 张,合 2 床/千人。按建筑 1520m2/床,用地 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5100 床位左右,含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

15、诊设施等,可结合养老院设置。社会福利小计 140150 20521520 公交首末站 30 170200 300 40005000 23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21 出租汽车站 20 100 停放出租汽车,为出租汽车送客、待客服务。 0.5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2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 2 辆、每车建筑面积 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23 居民汽车场库 0.41.4 车位 /户。含居民汽车场库 0.31.3 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

16、上或地下。交通小计 30 19022024 邮政所 20 200 0.72 宜在地上首层设置,便于邮政服务及生产。25 邮政局 30 30 1200 1200 35 宜在地上首层设置,便于邮政服务及生产。26 电信机房 52 35 22503750 1500250035 万门 /处。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 2 线(即 2 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 1.52 万门。仅设电信设备机房,不含管理办公用房。27 开闭所 21 21 300 300 5060 万 m2设一处。市政公用28 配电室 43 120独立设置:10 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120m2。箱式:2 3 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6m2。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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