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高等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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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论文-浅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论文关健词:高校学生伤害事件法律责任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角度对学生伤害事件进行刹析,研究高校在各类事件中的法律贵任,探讨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类型及原因 (一)校方无过错的伤容事件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包括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校方有过错的伤容事件 1、因校方故意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

2、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这种情况在高校是比较少见的,校方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消极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川如 2 以巧年7 月,贵州省凯里某高校新校区有部分学生食用学院食堂食品后,出现头晕、呕吐、轻微抽筋等症状,涉嫌食品中毒,经卫生部门初步确认,中毒的有 73 人。经调查原因有二:一是学院食堂存有大量不合格大米;二是学院食堂在加工过程使用了变质肉制品。该食堂人员在制作菜肴时,明知食物

3、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加工出售,导致学校师生食物中毒。该案中,食堂工作人员明知变质食品会引起食物中毒,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检疫或防护措施;校方对食堂管理存在过失,如果食堂隶属于学校后勤部门,则学校应就食堂的过错对被害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向相关人员追偿。 2、因校方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1)校方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学生伤害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如 02 30 年 n 月 42 日,莫斯科卢蒙巴各族人民友谊大学 6 号学生宿舍楼发生特大火灾,大火造成 63 人死亡,91 7 人

4、受伤,其中 47 人伤势严重,其中不少中国留学生在火灾中伤亡。起火原因包括学生使用电器不慎,友谊大学管理不善,宿舍电线老化,缺乏防电线负荷过大而引发大火的电器保护设施,以及其它的防火设施严重不足,宿舍建设存在问题等。此事件中校方已经意识到学生宿舍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只是在各宿舍楼道里放置了一个灭火罐,轻信能够避免火灾发生,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从主观方面讲,校方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非常相似,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首先,在认识程度上,过于自信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是附条件的。因此,它有较大的偶然性;而间接

5、故意则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其次,在对待结果的态度上,过于自信过失不仅仅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是违反其本意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同,它虽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却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所以,在实际行动上,当危害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开始显现时,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加以阻止(虽然最终没有获得成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采取任何积极主动的行动z。所以,高校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程度要轻于间接故意的责任。 (2)校方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的学生伤害事件

6、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福州某军校地方委培学生魏某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比赛时休克致死,当时正值炎夏,天气晴好,气温高达 43.8 摄氏度,魏某热得汗流侠背,在登山后回到终点集合排队时突然眼前一黑,便直挺挺地向前栽倒,虽然即刻被教官和老师送往医院,但仍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中军校举行登山比赛的目的是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加强班级的集体凝聚力。但是,由于委培生来自地方,没有接受过正规训练,不能把他们与正规军校生同样要求,部分学生身体有疾病或身体虚弱不适宜高强度的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情况事先询问、检查学生的身体情况,遇到高温天气应当做好防暑降温

7、的保护措施,由于学校未能考虑到委培生的身体素质,未能预见特殊体质的学生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而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发生的事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为该学校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防范 从上述学生伤害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件都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减少学生伤害事件的纠纷关键在于防范。 (一)完善立法,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在职责产生的渊源上,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来自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中心,以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

8、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觅待完善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化。 (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监督 除了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任何法律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利和义务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失去了意义。在学生伤害事件中,认定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校方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严格执行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使用权力过程的监督和引导,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更好地防范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学生伤

9、害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伤害案件,要依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姑息迁就、偏祖学校或学生,对触犯刑律的,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以打击罪犯、教育群众,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取得因受伤害所造成的经济赔偿。 (三)广泛开展伤害辜件的防范教育,提商防范意识 1、深人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提高广大学生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防止矛盾激化。这是减小伤害案件发生的重要保证和治本措施。在法制教育中,应该考虑大学生的认识能力与心理状态,并选择高校已发生的

10、有关案例,具体分析前因后果,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组织学生搞模拟法庭,请当地法院就典型案例来校进行公开审判,闭路电视教育,专题讲座等,特别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学习,并以此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 2、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恋爱观,使学生自己能以互助友爱、相互理解,文明礼貌、谦让谅解的共产主义伦理道德正确处理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从而减少纠纷,缓解矛盾。 3、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在高校中,应建立健全如(大学生守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学生行为规范有

11、约束力的规则,让学生严格遵守校方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酗酒,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4、加强学生纠纷的调解工作。分析已发生的伤害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许多伤害事件都是由学生日常工作中的小事引起纠纷,再由纠纷升级,矛盾激化发生打架斗殴,进而发生伤害案件。因此当学生中出现纠纷后,学校保卫部门和有关学生工作部门,特别是各系领导、辅导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缓解、处理工作,切忌工作简单粗糙,互相推楼扯皮,对因延误时机造成恶果的失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充分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从各方面消除矛盾产生、激化的因素,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使之正确面对挫折,珍惜自

12、己和他人的生命 1、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设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2、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3、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做到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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