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七星娱乐媒体集团考勤管理办法文 件 编 号 :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 年 月 实施日期: 年 月阳光七星娱乐媒体集团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管 理 目 标 : 加 强 公 司 工 作 纪 律 , 规 范 考 勤 管 理 , 维 持 良 好 工 作 秩 序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员工第二章 工作时间第三条 工 作 日 为 每 周 一 到 周 五 , 工 作 时 间 为 : 9: 00-17:30, 中 午 12:00-13:30 为工作餐时间第三章 考勤管理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台账的建立,考勤卡、考勤表及考勤标识的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考勤的考核;集团主管领导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考 勤的考核第六条 考 勤月 度从 上月 21 日 至当 月 20 日, 每月 23 日前人 力资 源部 将考 勤记 录信息 进行 统 计整理,并与《员工考勤记录表》一并发给各部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25 日前反 馈至人力资源部,进行薪酬核算第七条 公司采用考勤刷卡制度,考勤管理以考勤卡和系统记录为依据。
第 八条 因 出差 、请 假未 能 刷卡的 ,须 以《 出差 申请 单》 、 《 假期 申请 表》 为依 据作为 考勤 记 录第九条 因公外出在本市办事,不能刷卡者,须事先通过邮件、短信、、、等方 式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人力资源部,视为正常出勤第十条 考勤设置种类及处理办法10.1 迟到或早退的处理: 超 出 上 班 时 间 到 达 公 司 即 为 迟 到 , 下 班 前 离 开 公 司 按 早 退 处 理 ; 迟到 或 早 退 第 一 次 给 予口头警告,迟到或早退第二次书面警告,迟到或早退第三次扣罚 50 元,迟到或早退一月第4 次(含)以上每次递增加罚扣款 50 元并按旷工处理;扣款费用直接从税前工资中扣除书面警告全年达 15 次及以上、当月达 4 次及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迟到或早退 30 分 钟 以 上 、 2 小 时 ( 含 ) 以 下 者 , 按 半 天 事 假 处 理 ; 一 天 累 计 缺 岗 时 间 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10.2 旷工的处理10.2.1 以下情况都属于旷工: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上班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 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领导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 2 小时以上,或经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 公司认定的其他类似行为。
10.2.2 凡被公司认定为旷工者,做如下处理:旷工 1 天,扣除 3 倍日岗位工资;全月连续旷工 2 天或当月累计旷工 3 天 及 以 上 ,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10 天 及 以 上 者 , 公 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视 为正常出勤第十二条 考勤卡管理12.1 管理要求员工一 律实 行上 下班 打卡 制度 ( 驻外 人员、 出差 和因 公外出 办事 人员 除外 ) 忘 记打卡 、 忘记带 卡 或 丢失 考勤 卡 2 次及以 下的 , 于 当日 请部 门 负责人 或主 管领 导邮 件确 认, 忘 记打 卡、忘记带卡或丢失考勤卡 3 次(含)以上的以迟到/ 早退处理12.2 打卡规定12.2.1 委托或代人打卡,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12.2.2 自行更改、伪造、故意损坏出勤记录着,一经查明属实,以旷工论处;12.2.3 因迟到、早退而蓄意不打卡者,一经查明属实,以旷工论处;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第十三条 请休假原则13.1 员工假期统计按照公历年度统计请假跨年度时,假期连续计算,但分年度统计;请 休假期 间遇 到公 休假 和国 家法定 假日 不包 括在 假期 天数内 (婚 假、 产假 除外 ) 。
13.2 员工 申请 休假 ,须 填 写《 假 期申 请表 》 , 并在 请 假前将 本职 工作 安排 好13.3 员工遇突发事件需请假,不能及时办理书面申请者,须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员工 假期满后返岗第一天,应持《假期申请表》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办理补假手续13.4 员工在规定的休假(指年休假、婚丧假、规定的产假)期内,薪资待遇不变13.5 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公需要取消休假,本次尚未休完的假期天数可在当年度补休消 假时须由审批人签注取消事由,补假时仍按规定程序办理13.6 员工在休假期间,遇有伤病须疗养的情形,不得将休假取消改为病假,也不得补假13.7 请休假流程及审批权限13.7.1 申请休假在 3 天(含)以下的,须提前 2 天以上提出申请;申请休假在 3 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须提前 1 周以上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13.7.2 申请休假在 5 天以上,10 天(含)以下的,须提前 1 周以上提出申请;申请休假在10 天以上的,须提前 2 周以上提出申请,由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13.7.3 公司所有人员的休假均须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休假14.1 国家法定假期。
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三八妇女节,女员工带薪放假半天,如遇公休日休 息的不再补休外籍人员圣诞节放假一天,如遇公休日休息的不再补休14.3 本章中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年休假15.1 员工可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如下:累计工作年限(年) 年休假天数(天)1-10 510-20 1020 年以上 1515.2 年休假只有在当年有效,取假时限最长顺延到次年的 3 月 31 日,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并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年休假按照工作日计算,最小取假单位为 0.5 天15.3 员工提供个税/社保证明已连续工作满 1 年后,即可享受;新入职员工当年年休假按照 当年在职时间分段计算第十六条 病假16.1 连续病假期间,如遇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期,则不再补假;16.2 员工请病假须在休假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供 正 规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 如 果 未 提 供 , 视同为事假经核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6.3 病假 的工 资扣 款方 法 (最 终 月工 资不 得低 于当 地最低 工资 标准 的 80%) :在集团的工作年限 扣款标准未满 2 年 日工资*40%* 实际休假天数满 2 年未满 4 年 日工资*30%* 实际休假天数满 4 年未满 6 年 日工资*20%* 实际休假天数满 6 年及 6 年以上 日工资*10%* 实际休假天数当月连续病假达 5 天(含)以上,当月累计病假达 10 天(含)以上,当年累计病假达30 天(含)以上的,病假日工资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日工资标准的 80%。
16.4 病假假期连续达 15 天 ( 含 ) 以 上 , 或 累 计 病 假 达 30 天 ( 含 ) 以 上 者 , 可 进 入 医 疗 期 , 医疗期的计算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按国家和当地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婚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正式员工给予婚假 3 天 , 如 符 合 男 25 周 岁 、 女 23周岁 及 以上 的晚 婚条 件 , 另 加 7 天假 期 但 员工 必须 在 结婚注 册日 后 12 个月 内一 次性取 假 第十八条 丧假直 系 亲 属 ( 指 配 偶 、 子 女 、 双 方 父 母 ) 去 世 , 员 工 可 享 受 带 薪 丧 假 3 天 , 非 直 系 亲 属 不 享受带薪丧假第十九条 生育假及哺乳假19.1 产前检查假:女员工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最多不超过 12 天19.2 女 员 工 产 假 : 女 员 工 享 受 98 天 产 假 , 产 前 15 天 , 难 产 和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另 加 15 天 , 符合晚育 条件 的可 增 加 30 天 产假( 男 26 周 岁、 女 24 周岁 及 以上 初育 为晚 育) 。
女职工 怀孕12 周(含)以下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 12 周以上至 16 周(含)流产的,享受 30天产假;怀孕 16 周以上至 28 周(含)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 的享受正常产假19.3 产假以产前后休假连续累计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按病假处理19.4 女员工在生育时的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19.5 哺乳假:子女一周岁以内,上班时间给母亲每天哺乳时间一小时,上班时间吸奶、挤 奶的,视同哺乳假时间第二十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无法上班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 30 天以上(含)者,员工须办理离职手 续事假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日工资收入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因公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以具有“工伤鉴定” 资格的医院诊断鉴定为准,假期依据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及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22.1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 30 天或累计病假超过 60 天;22.2 一年内一次性事假超过 5 天或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22.3 一年 内 病 (伤) 、事 假相加 超 过 90 天 如 在 年 休 假 后 再 请 病 ( 伤 ) 假 、 事 假 超 过 上 述 规定 时 间 的 , 则 在 下 一 年 度 取 消 年 休 假 。
第五章 加班管理第二十三条 加班管理职责2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 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23.2 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做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 执行情况,对加班情况进行整理分析2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人 力资源部和集团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加班认定24.1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威 胁 生 命 财 产 安 全或 有 可 能 造 成 较 大 负 面 影 响 , 需要紧急处理的;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2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未事先通过部门负责人或集团主管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安排员工低于 1 小时的加班; 开会、培训、出差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加班审批程序25.1 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25.2 加班 须填 报《 加班 审 批单 》 (见 附件) ,写 明加 班时间 、地 点、 事由 ,由 部门负 责人 签署 审 核 意 见 。
以 邮 件 形 式 填 报 加 班 的 , 务 必 抄 送 给 安 排 加 班 的 主 管 领 导 或 转 发 带 有 主 管 领 导 批 示 加 班 的 原 始 邮 件 , 公 司 不 认 可 本 条 规 定 两 种 形 式 以 外 填 报 的 加 班 员 工 须 在 实 际 加 班 次 日将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签收人须写明签收时间;25.3 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每月 22 日前集中审批 签字;第二十六条 加班免除、调休与时间控制26.1 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调休或补贴: 核 对 发 现 没 有 加 班 打 卡 记 录 或 与 加 班 打 卡 记 录 不 一致 的 行 为 ( 无 论 是 工 作 日 、 公 休 日 或是 节 假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