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实务10-第四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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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一、转关运输货物 (一)转关运输货物的概念和限制范围 1转关运输货物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转关运输货物是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2转关运输货物的限制范围 限制转关物品清单中规定限制转关运输的货物包括:汽车整车(包括成套散件及二类底盘);消耗臭氧层物质、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

2、品;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二)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方式 转关运输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1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提前报关方式即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前以电子数据录入的方式申报进出口,待计算机自动生成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或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现场后,办理货物进口和出口转关手续。 2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

3、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中转方式即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和监管措施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提前报关方式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

4、和接单验放等手续。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2直转方式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 具有全程提运单

5、、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3)进口中转货物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和监管措施 1提前报关方式和直转方式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

6、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2中转方式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

7、或纸质舱单;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在出境地补录或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五)转关运输货物核销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对于进口大宗散装转关货物分批运输的,在第一批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指运地海关办理整批货物的转关核销手续,发货人或代理人同时办理整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指运地海关按规定办理余下货物的验放。最后一批货物到齐后,指运地海关完成整

8、批货物核销。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 转关运输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六)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其他监管措施 1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前述限制转关运输货物外,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但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2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从事转关运输货物承运企业的条件包括: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

9、于200万元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3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查验或者复验。 4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

10、进行其他处置。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5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视同转关申报书面单证,具有法律效力。,6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7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

11、因故无法调阅进口转关数据时,可以按直转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二、进出境快件 (一)进出境快件的概念和分类 1进出境快件的概念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2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进出境快件可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备案登记 进出境快件运营

12、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同时,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三)进出境快件的报关程序和监管措施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

13、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

14、,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

15、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四)进出境专差快件的管理措施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

16、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三、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世界海关组织为促进各国经济贸易交流,协调各国海关管理,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主持签订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海关简化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提供便利,免征过境货物进口关税,除了为维护过境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外,一般免予查验过境货物,免予提交进口管理和限制证件。我国根据京都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据此对过境货物进行管理。,1过境货物的范围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下列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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