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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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2,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除此之外,该法第二章又专章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危害最突出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3,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商业行为(又称假冒行为),是指假借或冒充其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

2、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

3、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 6、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5,二、不正当竞争行为,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

4、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6,案例:,ID(538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

5、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7,二、不正当竞争行为,8、低价倾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特点,经营者必须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和以亏本为前提销售商品。否则,不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6、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案例:,02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9,二、不正当竞争行为,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10、强迫交易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7、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地方封锁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10,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Monopoly)是指单一的厂商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断者占有全部市场。 曼昆将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仅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

8、市场的企图。反垄断法以垄断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有着漫长的立法之路。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到2007年正式通过历经了13年,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1,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形式,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垄断的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 (一)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第

9、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2,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由国家从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

10、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 狭义的和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个应属1986年日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以后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 我国,在1984年4月,成立了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二、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包括: 1 .保障安全权 保障

1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4,二、消费者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12、.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 8.获得尊重权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5,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与经营者义务概念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 (二)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与消费者

13、的知情权相对应)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16,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

14、内容无效。,17,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0、承担“三包” 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5、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18,四、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一)消费者可向任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19,(二)消费者须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

16、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案例:,960287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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