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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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 2:常 州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审 批 表申 报 单 位 (签 章 ):单 位 性 质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元序号 资 产 名 称 详 细 地 址 规 格 型 号计 量单 位 数 量 账 面 原 值房 屋 产权 证 号土 地 使用 证 号拟 租 借面 积拟 租 借时 间 拟 租 借 用 途合 计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盖 章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盖 章 )市 财 政 局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意

2、见 :年 月 日 (盖 章 )说 明 :1单 位 性 质 分 为 :行 政 机 关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差 额 拨 款 (含 定 额 或 定 向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或 使 用 国 有 资产 的 社 会 团 体 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2资 产 价 值 有 原 值 的 填 原 值 ,无 原 值 的 只 填 面 积 或 数 量 。 2 3本 表 一 式 四 份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市 财 政 局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管 理 处 各 一 份 。 3 附 件 3:常 州 市 市

3、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国 有 资 产 公 开 招 租 委 托 书委 托 单 位 :受 托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编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4 委 托 单 位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电 话委 托 事 项 :委托方1委 托 方 对 意 向 承 租 方 的 承 租 要 求 条 款 内 容 ,由 委 托 方 负 责 解 释 并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为 交 易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时 间 ;4按 规 定 承 担 手 续 费 费

4、 用 。名 称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电 话开 户 行 账 号 手 续 费受托产权交易机构1在 接 受 委 托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公 开 招 租 ;2对 招 租 行 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对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保 守 秘 密 。 5 1本 委 托 书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在 委 托 和 约 期 内 ,任 何一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和 解 除 。若 有 违 约 ,违 约 方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5、的直 接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本 委 托 书 所 附 委 托 方 提 供 资 料 所 述 内 容 由 委 托 方 对 其 真 实性 负 责 。3本 委 托 书 一 式 三 份 ,委 托 方 一 份 ,受 托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二 份 。委 托 方 :(盖 章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附 件 4:常 州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承 租 登 记 表日 期 : 年 月 日名 称地 址 邮 编法 定 代 表 人 联

6、 系 人 电 话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号 码 注 册 时 间经 济 性 质 所 属 行 业经 营 范 围意向承租方登 记 项 目 及 承 诺 :名 称 地 址开 户 行 账 号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手 续 费产权交易机构具 体 要 求 : 7 意向承租方1按 规 定 提 供 招 租 所 需 资 料 ,包 括 反 映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委 托方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所 需 的 其 他 资 料 ;2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保 守 在 承 租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招 租

7、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未 经 许 可 披 露 或 使 用 的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4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时 间 ;5按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和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责任和义务产权交易机构1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招 租 ;2对 招 租 行 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对 承 租 登 记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保 守 秘 密 。1本 登 记 表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8、,意 向 承 租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和 解 除 ,否 则 须 承 担 由 此 引 起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2本 登 记 表 经 意 向 承 租 方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3本 登 记 表 一 式 三 份 ,意 向 承 租 方 一 份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二 份 。意 向 承 租 方 :(盖 章 )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附 件 5:常 州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书合 同 编

9、号 :出 租 方 (甲 方 ):承 租 方 (乙 方 ):第 三 方 :房 屋 产 权 证 号 :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甲 方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公 开 征 集 承 租 方 ,并 确 定 乙 方 为 承 租方 ,双 方 就 下 列 租 赁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房 屋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房 屋 座 落 用 途 房 屋总 层 数 所 在层 数 结 构 建 筑 面 积(平 方 米 ) 备 注第 二 条 租 金 :月 租 金 年 租 金 ,租 金 总 额 (大 写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10、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租 金 按 结 算 ,由 乙 方 在 对 应 结 算 期 间 起 算 日 的 前 日 内 交 付 给 甲 方 ,甲方 收 取 的 租 金 缴 入 “常 州 市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专 户 ”。 9 第 四 条 为 保 证 乙 方 合 理 并 善 意 地 使 用 该 房 屋 及 配 套 设 施 ,乙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支 付 押 金 给 甲 方 ,合 同 终 止 时 ,如 乙 方 无违 约 行 为 ,待 甲 方 验 房 并 结 清 相 关 费 用 后 ,乙 方 将 钥 匙 交 还 甲 方 ,甲 方 将 押 金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第 五

11、 条 甲 方 (同 意 /不 同 意 )乙 方 转 租 租 赁 房 屋 。第 六 条 甲 方 保 证 上 述 房 屋 权 属 清 晰 。若 发 生 与 甲 方 有 关 的产 权 纠 纷 或 债 权 债 务 ,概 由 甲 方 负 责 清 理 ,并 承 担 民 事 诉 讼 责 任 ,因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乙 方 保 证 承 租 上 述 房屋 用 途 符 合 甲 方 公 开 招 租 有 关 要 求 。第 七 条 在 租 赁 期 内 ,双 方 维 修 责 任 :1、甲 方 负 责 对 上 述 房 屋 的 主 体 结 构 进 行 维 修 。2、房 屋

12、 交 接 后 房 屋 内 外 由 乙 方 实 际 使 用 的 设 施 、设 备 、物 品 及服 务 于 乙 方 的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物 品 等 的 维 修 皆 由 乙 方 自 行 负责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3、乙 方 负 责 自 行 装 修 部 分 的 维 修 。4、乙 方 在 使 用 期 内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物 受 损 的 ,应 由 乙 方 负责 维 修 ;由 此 造 成 出 租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物 损 坏 的 ,或 造 成 第 三 人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的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同 时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13、,乙 方 应 予赔 偿 。第 八 条 乙 方 于 退 租 前 ,必 须 缴 清 房 租 及 水 费 、电 费 、电 话 费 、有 线 电 视 、物 业 管 理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10 第 九 条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1、乙 方 将 承 租 的 房 屋 全 部 或 部 分 擅 自 转 租 、转 让 、转 借 、入 股 、承 包 、与 他 人 调 剂 交 换 的 ;2、乙 方 不 交 付 或 者 不 足 额 交 付 租 金 达 个 月 以 上 ;3、乙 方 所 欠 各 项 费 用 (指 能 源 、通 讯 和 物

14、 业 等 费 用 )达 (大 写 ) 元 以 上 ;4、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乙 方 擅 自 改 变 出 租 房 屋 用途 或 使 用 性 质 的 ;5、乙 方 在 出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6、其 他 严 重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1、甲 方 延 迟 交 付 出 租 房 屋 个 月 以 上 ;2、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维 修 约 定 ,使 乙 方 无 法 继 续 使 用 出 租 房 屋 。第 十 条 有 关 装 修 设 施 、设 备 的 约 定 :1、乙 方

15、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装 修 或 配 备 对 房 屋 结 构 有影 响 的 设 备 (包 括 外 立 面 装 饰 、安 装 管 线 、广 告 牌 、灯 箱 等 ),其 设计 规 模 、范 围 、工 艺 、用 料 等 方 案 均 须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征 得 甲 方 书面 同 意 ,并 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施 工 ,否 则 造 成 的后 果 与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甲 方 可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2、在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甲 方 收 购 11 或 补 偿 乙 方 自 置 的 装 修 或 任 何 设 备 设 施 。3、双 方 合 同 到 期 或 解 除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到 期 或 解 除 之 日 将 房屋 恢 复 原 状 交 还 给 甲 方 ,否 则 其 装 修 部 分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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