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折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激活-以“拆迁引发上书案为例【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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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浅折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激活以“拆迁引发上书案为例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司法审查自上而下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尚未被有效激活,有关机关在发现法律法规有违宪之嫌时不能及时提出审查请求,有权机关在出现违宪违法现象时也不能及时主动审查,应当结合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实现我国宪法监替机制的激活,形成由司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为主要启动因素,有权机关依法主动进行审查的有效机制. 一、学者上书与自行废止法规引发的疑问 2009 年 11 月前后,上海、成都几地因为强制拆迁引发几起恶性冲突事件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学者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涉嫌违宪”上书至全

2、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且提出如果确认条例违宪,应依立法法第 88 条予以撤销,或根据立法法第 91 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自行修改。不久,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期取代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事件到此告一段落。虽然“恶法”消除了,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有关国家机关没有依法提出对行政法规进行合宪审查的要求,而是只能是公民提出审查建议?为何审查机关不能通过法定撤销权撤销法律而却由原法规制定者自行撤销?弄清此问题应先来了解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二、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我国

3、的宪法监督机制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为主导的宪法监督机制,具体内容是全国人大负责对基本法律进行自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除法律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行使监督权。c 基本法律依据是宪法第 62 条、第 67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37 条中相关规定,以及立法法第 88、第 90、第 9l 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宪法监督机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适应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应当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

4、组成部分,而非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单纯法律制约机制,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监督权。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又有较高的有效性,能够通过此机制实现对宪法秩序的有效维护,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后与宪法一道构成了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对宪法权威的有效维护。 三、宪法监督机制激活的阻碍因素 首先,人大制度自上而下的机关配置体系是是宪法监督主体不能及时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呈现的是一种利益的一致性与对其它国家机关权利性。这种一致性和权力性容易产生懈怠的处置方式,除非到了万不得己的时候,才行使审查权。

5、 其次,法院审判权威的弱势是成为违宪性法律法规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各级法院在日常的审判中适用法律时最容易发现违宪违法性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要求是激活宪法监督体制的关键,但法院的弱势性,导致司法机关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在出现公民权利与政府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机关往往采取置若周闻、逃避的处置方式,成为宪法监督机制不能被激活的直接原因。 最后,现有宪法监督机制尚未上升为制度的高度及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办事也是宪法监督不能激活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监督机制认知时间较短,且较局限于学术界,制度性不强;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立法法等关于宪法监督方面内容不能做到恰到好处的运用,也成为

6、我国宪法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 四、合理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发掘人大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分清利益一致性和区别性。我国人大制度下国家权力机关也受到监督,如公民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享有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由选举权和监督权等,要有效运用其中监督机制,形成宪法监督主体动力所在:同时对人民利益与部门利益做有效区分,是激活宪法监督体制的根木。 第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监督机制激活的关键。各级法院是最有可能发现违宪违法性法律法规的的国家机关主体,通过上报至最高院进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是最行之有效地措施,这就需要通过工资体制等的改革使法院做到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其

7、它利益的左右,当然也要防止司法的越权问题及逐级上报的效率等问题。 第三,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制度化,提高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是激活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学术界应对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深入研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制度性机制,为实践中有关机关运用这一机制提供便利:而现阶段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及立法法的研习和运用是宪法监督机制最直接途径。 五、结论 现行宪法与立法法等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司法机关作为主要宪法监督机制审查请求主体的主动性尚未被有效发挥,有权机关在必要时主动行使撤销权时也存有顾忌,通过对权力机关与其它机关作利益区分、司法权威的提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被有效运用,相信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将能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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