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筑和谐法院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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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构筑和谐法院文化体系从塑造现代法官思维模式说起内容提要: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法官思维,则是法院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塑造体现着公平、正义、程序的现代法官思维,事关整个法院文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本文从塑造现代法官思维模式入手,就构筑和谐法院文化体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分析。关键词:法官思维 法院文化 “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 ”英丹宁勋爵引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2、、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法治和谐。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是实现和谐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重要方式,法院文化体系的构建与否将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而法官思维模式,则是法院2文化建设体系的最核心组成部分,起着源动力的作用。塑造先进的法官思维模式,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效率,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的优秀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本文切入点现代法官思维的塑造(一)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思 维 ”一词 ,在英语 中为“thinking”,它来源

3、于拉丁 语tongere,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 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由于思维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对“思维” 这 一概念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现象。就法律思维而言,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就很不统一。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 依法律逻辑,以价 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何勤华教授认为 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个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个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郑

4、成良教授则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还有学者从思维的主体出发,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3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识、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的思考方式。从上述一些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将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的思维,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更应指一种运用法律的逻辑,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来认识、指导、评价事实、行为和现象的人脑的抽象活动,它仅仅是指一种叫思考问题的

5、思维活动过程(或方式),这种思想活动并非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或称法律人)所专有,而是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思考哪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无效,进而作出了选择,这里他就运用了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因其非法律职业者而否认这一点。而法官思维是指“ 法官” 这一特殊法律 职业群体的思 维,它与“法律思维”之间并无相互包含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外延交叉的概念。(二)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方式是指法官这一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效率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

6、辑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一种理性思维定式,它体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和态度的自觉性,即法官思想上的自由,这4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而且是区别了其他职业的内在规定性,笔者认为,法官思维模式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思维法官担负着法律赋予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求法官不但要对法律有着深刻非凡的理解力和感悟力,而且需要敏锐的洞察能力和广博的社会阅历,这样才能保证其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能够从容不迫的综合平衡法律、社会、经济、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最终作出体现着公平、正义的裁决。在大多数国家,法官需要经过严格选拔、特殊的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方能任命

7、。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观念的更新,大批具有经过专业训练,拥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专业型法官通过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走上了审判岗位,他们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用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日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构筑自己独立的思维模式。2、转化性思维司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支点,它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平衡器 ”的物殊功能。而 诉讼活动,则是这一“平衡器” 集中反映,它通过把一般问题转 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等特殊的性质和方法,将可能给政治、经济及社会体系带来重大冲击的争议或矛盾予以分散或缓解。5正是由于诉讼活动的这一“平衡器” 功能,要求法官

8、的思 维具有转化的特性,并且每个法官都必须掌握转化的技能与技巧。要进行转化性思维,当然要求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原则、规则、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学会将各种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宗教问题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按照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3、规则性思维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其首先要服从的是规则而非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来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和承载下,来谨慎地

9、斟酌情感的问题。通常,法官规则性思维都是以三段论推理为表现形式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乎情理的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并且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能使当事人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使其具有说服力。4、程序性思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官思维所不可或缺的特性。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6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和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从第一方面看,审判程序作为对恣意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程

10、序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责利,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控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这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绝对权利和法官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审判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从而将一种对不确定的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加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过滤性装置的设置,将公民过去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这实际上是现代法制向生活世界渗透的一种成本最小的做法。从最后一个方面看,审判程序作为决议过程的制度化,它通过对于形成法律决议过程的“反思性整合” ,既可以发挥程序的活性作用,从而弥补实

11、体法功能的缺陷,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司法者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应当依据程序进行思考,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把自己的思维过程完全放置在法律设定的轨迹中,这要求法官不但要排斥非法律因素对思维的干扰,理性判断,形成结论,而且还要法官依据程序思考,最大限度地杜绝7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依法约束法官的行为和思想。5、确定性思维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是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必然要求法官的思维具有追求确定性的倾向。真正如卢梭所说:“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的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在确定性思维 下,法官的职责就是在

12、较短的时间内公正地审结案件,使法律调整和动态利益关系及时明确化、公正化、稳定化。法官的确定性思维要求法官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 衡” 特点,诉讼的性 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会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 “权利义务对半承担的说法在社会上十分自然,但在法庭上却是纯粹荒谬的理论。 ”英国法学家 韦德普指出: “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策是依政策作出的。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行政官根据其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法官与行政官的思维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13、。尽管在 现代社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某些局部的变化,尤其在社会变革转型的过程中,法律的确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化剧烈的矛盾会比较突出,因而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某些问题上要求法官具有“ 妥协” 或 “能动”的思维,但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8官的确定性思维特性。二、塑造现代法官思维,必须以和谐法院文化为载体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定的群体文化,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的基础,和谐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和谐法院精神,包括观念形态和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它涵盖了法院的宗旨、方针、目标和体制等方面。具体来讲,和谐法院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

14、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广义上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制度和改革、公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司法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等等。先进和法官文化应体现法的精神本质,是司法工作者优秀品德的积淀。作为由相互作用的诸多要素组成的一种文化系统,法院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1、和谐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和谐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特质是体现审判工作特点

15、,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92、和谐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和谐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其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在表现,这些特点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3、和谐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和谐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由此可以看出,和谐法院文化就如同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

16、文化,是和谐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反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其处于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三、先进法院文化体系的构筑(一)构筑和谐文化体系的内在源动力法官思维事物的发展方向,水平,是由其主要矛盾所决定的,对法院10文化体系的分析,我们也必须严格的遵守这一客观规律,剖析影响法院文化建立、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动力。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法院自身,从基础做起,打牢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完成法院文化建设时期的各项准备。这些准备应当从营造法院内部的学习氛围,优化法院内部环境,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和修养入手,引导和规范法院群体的行为,进而向更高层次迈进。塑造先进的法官思维,就是要求广大法官以中立、超然的态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如马克思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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