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547-2005浙江玫瑰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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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220.20X 66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472005浙江玫瑰醋Zhejiang rosy vinegar 2005-03-15 发布 2005-06-15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 5472005I前 言本标准5.2、5.3、5.4、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调味品委员会、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宁波金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嘉兴酿造总公司、绍兴市酿造有限公司、宁波佐餐王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周利南、陈建国、陈曦、毛燕雄、李莹、韩寿之。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浙江玫瑰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玫瑰醋(玫瑰浙醋、玫瑰醋、玫瑰米醋、大红浙醋、浙江红醋)的定义、技术要求、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玫瑰醋(玫瑰浙醋、玫瑰醋、玫瑰米醋、大红浙醋、浙江红醋)的生产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GB 2721 食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 5009.5-200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7-2003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41-2003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4 食醋厂卫生规范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

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术语和定义3.1 浙江玫瑰醋又名玫瑰浙醋、玫瑰醋、玫瑰米醋、大红浙醋、浙江红醋,是以大米为原料,在浙江省地理环境下,利用自然界的微生物或部份添加曲霉、酵母菌等微生物,经表面静置液态发酵法酿造而成的,不添加任何色素、酸味剂、甜味剂,具有玫瑰红色的酿造食醋。4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DB33/ 54720052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4.1.4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4.1.5 曲霉、酵母菌应选用

5、经鉴定的安全菌种。4.2传统工艺流程大米浸泡洗净沥干蒸熟冷却搭窝发花(糖化过程)加水进行酒精发酵和醋酸发酵成熟压榨煎醋贮存包装。4.3传统生产投料期浙江玫瑰醋传统生产投料期从农历立夏开始至大暑,到立冬发酵成熟,糖化期不少于12天。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4的规定。5质量安全要求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色 泽 玫瑰红色,有光泽。香 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醋香气,无其它不良气味。滋 味 酸味柔和,稍有甜味,不涩,无异味。体 态 澄清,无悬浮物、无杂质,允许有微量沉淀。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6、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 4.00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 1.50全氮(以氮计),(g/100mL) 0.090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mL) 1.005.3卫生指标按GB 2719的规定执行。5.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按GB/T 5009.41-2003第3章规定执行。6.2总酸 按GB/T 5009.41-2003中4.1规定执行。6.3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GB 18187-2000中6.4规定执行。6.4全氮DB33/ 54720053按GB/T 5009.5-2003中第一法规定执行(以氮计)。6.5

7、还原糖按GB/T 5009.7-2003中第一法规定执行。6.6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 B1按GB/T 5009.41-2003规定执行。6.7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T 4789.22规定执行。6.8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抽样7.1.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方法和数量7.1.2.1 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不同位置随机抽样,包装产品抽取6瓶(袋),样品分成三份,每份2瓶(袋),一份做感官和理化检验,一份做微生物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1.2.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定量包

8、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规定执行。7.2检验分类7.2.1 出厂检验7.2.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对必检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2.1.2 感官要求、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还原糖、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式生产后,如配方、主要原辅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产品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7.3判定规则7.3.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3.2

9、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产品名称应标明:浙江玫瑰醋(或玫瑰浙醋、玫瑰醋、玫瑰米醋、大红浙醋、浙江红醋)和酿造食醋,并标注总酸的含量。8.1.2 外包装箱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厂址、毛重、规格、体积,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包装严密、不渗漏。8.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运,运输时避免剧烈振荡,散装产品运输时必须稳固,挤实,防止碰撞引起破裂,预包装产品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重压。8.4贮存DB33/ 547200548.4.1 贮存中成品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干燥,入库的成品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8.4.2 生产日期以产品成熟包装后起计,瓶装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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