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果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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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夏丹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2009-12-30实施2009-12-10发布果酒(fruit wine)Q/HXDK 0001S2009Q/HXDKKKDddddsddddDDK海口夏丹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 67.160.10X 621, Q/HXDK 0001S2009目 录前言1 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34 产品分类35 技术要求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7 试验方法48 检验规则5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0保质期.7Q/HXDK 0001S2009前 言本标准参照GB15038-2006葡萄酒标准、NY/T1508-2007绿色食品果酒制定。

2、本标准由海口夏丹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口夏丹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在焜、王志国、梁海花、蓝延玲、卓旺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XDK 0001S2009果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杨桃、莲雾、菠萝或其果汁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酿酒酵母为辅料,经过清洗、榨汁、发酵、陈酿、过滤除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果酒的生产控制、检验和销售等环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3、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17 白砂糖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测定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4、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HXDK 0001S20093 术语和定义果酒:以新鲜杨桃、莲雾、菠萝或其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20)在体积分数10.5%1的发酵酒。4 产品分类产品按含糖量分为以下几类:a)干型果酒b)半干型果酒c

5、)半甜型果酒d)甜型果酒5 要求5.1 原辅材料5.1.1水果或其果汁应符合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5.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317-2006白砂糖的规定。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外 观应具有本品正常色泽,酒液清亮,无浑浊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物香 气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滋 味酸甜适口,醇厚纯净无异味,酒体完整典型性具有产品类型的应有特征及风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Q/HXDK 0001S2009表 2

6、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20),(Vol)10.51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4.09.0挥发酸(以乙酸计),g/L 1.2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型4.0半干型4.112.0半甜型12.150.0甜型50.1干浸出物,g/L 9.0总二氧化硫,mg/L 2505.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文规定。5.5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卫生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L 0.2菌落总数,CFU/g 50大肠菌群,MPN/100mL 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7要求。7 试

7、验方法7.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的检验按GB/T15038执行。7.2 理化指标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15038执行。Q/HXDK 0001S20097.3 净含量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执行。7.4 卫生指标7.4.1铅按GB/T5009.12规定执行。7.4.2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执行。7.4.3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执行。7.4.4致病菌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8.2 抽样按表3抽取样本,单

8、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 3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以下33511,200521,2013,500813,501以上131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它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8.3 检验分类8.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滴定酸、挥发酸、总二氧化硫、净含量

9、、Q/HXDK 0001S2009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数。8.3.2 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要求的项目。8.4 判定规则8.4.1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判定不合格。8.4.2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标签、净含量中有高于两项(不含两项)不合格时,判定不合格。有低于两项(含两项)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

10、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4.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9.1.1 标签应符合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9.2 包装9.2.1 包装容器为玻璃瓶装,玻璃瓶材料符合GB19778的要求。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9.2.3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9.2.4 包装规格250mL/瓶、500 mL/瓶、750 mL/瓶。9.3 运输和贮存用软木塞封装的酒,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Q/HXDK 0001S2009严禁火种。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1525。10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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