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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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财产损失保险,“我对资本主义向来没有好感,但保险制度却是资本主义唯一可取的地方。” 赫鲁晓夫,第一节 财产保险引论,一、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1.财产保险的含义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 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分类 广义财产保险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2)责任保险 (3)

2、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各种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财产标的分类: (1)有形财产 (2)间接损失 企业财产 家庭财产,(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 (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投保对象复杂;投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复杂;承保技术复杂;风险管理复杂(单笔业务的风险高度集中)。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的区别 (2)风险管理的区别 (3)费率依据的区别 (4)被保险方获偿权益的区别,二、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一)赔偿原则 1.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1)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2.赔偿原则适用的前提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在损失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保险人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 (1)货币赔偿 (2)置换 (3)恢复原状,4.财产赔偿原则的运用 (1)损失赔偿方式 比

4、例计算赔偿方式: 当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时,则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00% 案例0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 (1)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多少?; (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种方式将损失金额分成两个部分:保险金额限额以内部分与保险金限额以外部分。 计算公式: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

5、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案例02: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灾后全损无残值,损失当时财产市价为12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8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达15000元,则赔付?,(2)免赔 绝对免赔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1-免赔率) 相对免赔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案例03: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若上例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

6、应赔偿多少? 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财产保险的共保条款 共保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份额。 (实际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实际购买的保 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指共同保险条款要 求被保险人应当购买的保险金额,它是共 保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乘积。),“80%共保条款”,百分之八十共保条款的内容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达到标的物实际价值的80%,保险公司将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受比例分摊限制;如果保险金额未达到标的物实际价值的80%,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赔付金额:赔付金额=实际

7、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标的物实际价值80%) 。 例如,一张财产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0万元损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由于保险金额超过出险时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万元120万元80%,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20万元的赔款;假设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由于保险金额未达到出险时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万元150万元80%,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比例赔偿原则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即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20100/(15080

8、%)=16.67万元的赔款。,案例04:周先生拥有一处公寓,在2006年投保时价值为100万元。假定他购买了一份保额为90万元的保单,该保单有一个90%的共保条款。2007年,该公寓不幸发生火灾,损失达80万元,但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上升为110万元。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多少赔偿?若损失额度为100万,保险公司又应如何赔偿?,(二)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

9、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代位原则包括: (1)代位求偿权(权上代位) (2)物上代位权,1.代位求偿权 (1)含义 保险法60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

10、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

11、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案例05:一个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为英国的一艘船舶承保,保额为72000英镑。一艘加拿大的船舶由于操作不当,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船舶全损。保险人根据保单规定进行全额赔偿,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被保险人起诉加拿大政府,诉讼结果是被保险人获得336039.52加元,相当于75514英镑。在实际支付赔款时英镑发生了贬值,加拿大元兑换成英镑时得到126971.14英镑。保险人主张增加的款项也属于保险赔款的一部分,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只能付给保险人72000英镑,其余55000英镑归他所有,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要求。,案例06:史建

12、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

13、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分析:(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 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4)一个例外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

14、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

15、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所有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1)含义: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2)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

16、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案例07: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1)含义: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 案例08: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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