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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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摘要: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完善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合同签订、报酬支付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进行了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等。这就必然有助于减少农民工与用工方的对抗和纠纷,有助于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和沟通,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然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政府行为偏差、工会力量薄弱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法律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给农民工带来制度层面上的效果,如何看待这一法律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影响,如何更好的实

2、现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将是本文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 一 农民工劳动合同现实困境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等.长期以来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着相当严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劳动权频遭限制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充分就业权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但农民工却由于身份的原因在就业时频频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

3、,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许多人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危险。(二)报酬权常遭侵害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导致求职难、就业难,因而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报酬请求权更是屡遭侵害,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工虽然从事的是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加班

4、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现象相当普遍。(三)休息权难以保证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四)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

5、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五)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二 农民工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困境的原因1农民工身份模糊导致劳动权益受损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若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

6、权益,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由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或将劳动关系误认为劳务关系导致农民工身份认定困难,以致劳动权益受损。2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一是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

7、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三是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

8、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效率。3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威慑力,该法仅对工作时间、使用童工等方面规定了行政处罚,且只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9。对罚款未有具体标准;在刑事责任方面仅对劳动者人身权进行了刑法保护,

9、而大多侵权责任则侧重民事赔偿,但又对赔偿数额缺乏具体标准。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协商,而是由企业单方制定,农民工只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画押,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个别企业的劳动合同内容表述模糊,条款不公正,甚至不合法。可以说,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是造成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 4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

10、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是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5工会等组织未真正发挥其作用目前农民工对工会的评价普遍偏低,说明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方面,按现行企业工会模式,工会的经费来源、场地和人员组成都受制于企业,工会领导在处理与雇主的关系时,常常找不准自己应有的位置,遇到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发生冲突时,瞻前顾后,立场不明江立华 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农民工对工会立场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现有的处境,更说明企业主的抵制增加

11、了公会组建和维权的难度,工会难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农民工权益的真正代表。另一方面,工会组织自身观念和认识偏误影响了工会职能的发挥。大量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没有被吸收到工会中,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维权主体的变化,工会维权的内容和机制也没有适应新形势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和农民工对工会的错误观点认识影响了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会力量的强大会影响经济发展;同时,大多数农民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短暂,流动性大,工会维权作用不明显,对是否加入工会持无所谓的态度。三 规范劳动合同的意义第一,劳动合同是农民工实现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工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中一切具体劳动权利

12、的基础。劳动权不能实现,会危及农民工的生存,因此,农民工最为新兴的产业工人理应享有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第二,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劳动合同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事项进行详细而完备的约定,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方面,在不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作有利于农民工的约定。一旦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农民工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请求司法救助或行政处理。第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或预防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发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就都必须努力履行义务,防止因违约而导致的责任承

13、担,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有了纠纷,相关部门也能根据劳动合同迅速判断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其争议也容易得到解决,从而降低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第四,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实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双赢。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劳动市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以人尽其才,用人单位可以人尽其用。劳动合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在总体上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宋聃 浅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2008。四 完善劳动合同的建议1.明确劳动法对农民工的适用范围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

14、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包括农民工应修改现行劳动法,把农民工明确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农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农民工是劳动者毋庸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真正照耀在农民工身上近年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实践中他们的这些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平等的保护,这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不相符,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2 修改

15、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这种处理机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2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两种选择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可以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尤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具积极意义 3完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将加付的赔偿金的范围仅仅限制为四种欠薪情形,加倍赔偿金不仅应当适用于欠薪,还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如侵害劳动者的人生自由、人体健康等方面。因此,经济补偿的范围要更加广泛,更加全面的照顾劳动者权益 谢建设 新产业工人阶级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包括: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等都应该包括在内。4 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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