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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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狭义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版权) (狭义的)工业产权:商标权 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实践性 4、法律性,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三个原则; 2、专利合作条约的便利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作用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三个原则,第二节 著作权,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创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不包括从事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物质条件等辅助工作的人。(例) 单位作品:主持、意志、责任 2.如无

2、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其他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继承、转让、赠与、遗赠) 4.国家,二、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2.无著作权的作品: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

3、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

4、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

5、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

6、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三、著作权的内容,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

7、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8、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9、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大连三家KTV卡拉OK版权侵权案宣判 http:/ 2010年09月23日00:10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9月22日电 备受业内关注的辽宁省大连市三家KTV场所卡拉OK版权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高院21日作出终审裁定:三家KTV侵权事实成立,以每首歌1000元的赔付标准,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的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今年初,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大连市中院起诉,称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

10、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各自点歌系统中使用其享有权利的多首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本方作为版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三家KTV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每首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对方侵权而合理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今年6月,大连中院认定:作为被告的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播放了属于原告版权的KTV音乐电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予赔偿。判定三家被告单位立即停止放映涉案KTV音乐电视作品,并以每首歌1000元的赔付标准,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大连皇嘉金樽娱乐城等三家KTV场所提起上诉。辽宁高院审理后

1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剧翠花,上酸菜著作权纠纷案 2002年11月18日21: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知婷李煦) 话剧翠花,上酸菜中涉及的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著作权纠纷终于有了法律上的“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中央戏剧学院未经许可,不得以涉案方式使用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中央戏剧学院赔偿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200元。 这一判决还意味着话剧翠花,上酸菜今后将不能再随意使用东北人都是活雷锋 作为开场音乐、过场音乐及谢幕背景音乐。 这起著作权纠纷案的起因是今年1月24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98班首场公演话剧翠花,上酸菜,并在话剧 中使用了

12、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作为开场音乐、过场音乐及谢幕背景音乐,共计4分57秒4。这一话剧共公演了16场, 今天7月,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将中央戏剧学院告上了法庭,称其去年7月20日即与韩剑(雪村)签订合约,确认由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发行音乐专辑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录音的录音制作者专有权利,除作者署名权外,自2001年7月20日起至2004年7月19日止均由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享有。 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认为,中央戏剧学院未就使用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与其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为止也未向其支付使用费,侵犯了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央戏剧学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按每

13、场 3万元支付使用费共计48万元。 中央戏剧学院曾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支付使用歌曲的使用费,但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提出的高额不能接受。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央戏剧学院未经许可,在其公演的话剧翠花,上酸菜中使用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作为开场、过场及谢幕背景音乐的行为,构成了对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著作权的侵犯。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请求按照涉案话剧每场应向其支付3万元歌曲作品使用费的计算方式赔偿其经济损失数额偏高,缺乏合理依据。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并未获得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因此,其提出的中央戏剧学院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四、著作权的取得,中国人

1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不论发表与否。即自动保护。自愿登记。,例:,张某于2007年2月1日完成一篇小说的初稿,2007年3月1日形成终稿,2007年4月1日,张某将该小说公开出版,2007年5月1日,进行了版权登记。则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的起始时间是( ) A 2007年2月1日 B 2007年3月1日 C 2007年4月1日 D 2007年5月1日,五、几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人,(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合作作品:共同享有,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享有除转让之外的权利,但分收益。 (3)汇编作品:汇编人,(4)电影作品:制片人

15、,其他人具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著作权转移,但展览权转移。 (6)职务作品:公民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不得允许第三人,两年后分报酬。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16、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7)委托作品:无约定的,归受托人。 (8)自传体作品:归传主所有。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中央电视台台标在使用了20多年后首次惹上官司。该台标图案的设计人,原央视职工张德生,将央视告上了法庭。张于1978年参加了央视征集CCTV台标图案的活动,其作品被选中,自1979年1月起开始在央视节目播出时使用。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台标的著作权归属,央视也没有向张德生支付报酬。 2001年,张德生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实践性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央视长期使用未付报酬,并将台标用于节目播出外的非公益性活动,侵犯了原告对台标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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