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规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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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和原动力。文章在介绍委托代理治理结构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国企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举措,以构建适合我国国企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策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形式,因此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就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英美、日欧等多种模式,但由于不同的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等

2、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并且没有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公司委托-代理结构又分为三层。第一层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

3、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代表股东行使公司的权力。股东委托董事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所有财产,董事因而取得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然而,股东大会对董事又有撤换和罢免权。因此,股东与董事之间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技能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公司经理。董事会可从经理市场雇佣经理人,而经理人要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然而,由于董事会与经理层在企业经营方面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经理层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有可能会对董事会所代表的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某些措施来保证经理层的行为符合企业所有

4、者的意愿,由此所发生的成本便是代理成本。因此,董事与经理是一种有偿委托的雇佣。第三层是股东与公司监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和会计事务进行监视的机构。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权的内部组织。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 可见,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最终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二、中国国企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 我国国企治理结构从起步、发展、深入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经济体制下国企的委托-代理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全民

5、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在这时期内,国有企业形成了这样的治理结构: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并由国家来代表全体人民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控制权则分别由各级政府获得,各级政府通过一系列中间管理层次对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企业治理结构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人、财、务全部由国家以计划供应的形式解决,企业的产、供、销也是由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这时的企业还不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上的独立法人,仅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从其运行结果来看,这种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工业经济激励不足、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二)承包制下国企的委托-代理 改革之初,我国认识到企业高度

6、集中的经营方式的弊端,开始强调“放权让利”,要求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然而,在实行“利改税”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难题。于是,1986年12月,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但是,企业承包责任制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繁荣之后,则逐渐地表现出了种种弊端。企业承包制虽然打破了中央政府代理经营权的格局,但未形成完整有效的经营局面。随着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兴起,承包制走向衰落。 (三)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代理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产权主体实行了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也开始有了新的突破。1992年国家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

7、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国家又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成为了法律实体。从立法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做的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模式的开始形成。 三、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现阶段,国企中国家股、法人股比例高达50%以上。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腐败的温床,并且这种过于集中的股权也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以致损害国家、企业和小股东的利益。 (二)政企不分、经营权被架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

8、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然而,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导致了国有股权人格的空壳化。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又导致多头管理、权责不分。国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大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机关的考核,由政府人事部门选任和委派,从而导致董事们不能“懂其事”,经营者不能“正其行”。因此,公司法中理论上切实可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模糊不清。 (三)国企经理人的选拔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虽然经理人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但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在公司的产权结构中的地位也并不重要。但事实上,经理人处在生产

9、经营的最前线,掌握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所有信息。经理人是由董事会选择与任命的,理应尽其所能的为整个公司的利益着想,但是由于有时受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驱使,很容易在代理中产生问题。 (四)监事会有名无实、职权不足 现代公司中,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国有股东即可指定监事。因此,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而这些指定人员必定代表着国有股东的利益,最终的结果是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控制着监事会。监事会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经理进行起诉的权力,在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力要求其纠正,但事实上,董事、经理一意孤行时,监事会也只能束手无策。同时,监事会没有

10、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力,不能及时将董事、经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利于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告知股东。 四、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对策 (一)强化董事会的职能 1、明确董事会的资格认定和人选。从董事会的责任上看,董事应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出资者和公司主要利益主体的真正代表;二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对决策的分析、判断与抉择能力,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三是具有使公司资产收益最大化和保障主要利益集体合法利益的动机。成员的构成对董事会真正负起所有者的信用托管的责任和起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2、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和法律作用。作为公司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的董事会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对涉及到

11、公司长远发展、资产变动和高层经理人员选聘等发面的决策上。其作用实际上主要是对公司进行战略管理。在董事会与经理人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首先必须使经理人员有充分的自主权,其次董事会要在不干预经理人员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保持对他们的有效监督。 3、明确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间的授权关系。董事会应在企业目标上对经理人员提出与企业长远利益相一致的要求,将其实际业绩与收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时,董事会在授权上应尽可能具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经理人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二)强化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合理扩大经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使经理人员的财富增长与企业的

12、长远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应以多种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经理人的社会地位,注重精神奖励,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此外,还要建立一个具有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造就出一批职业化的经理人员队伍。 经营者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在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行使自主权时,要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进行。此外,监督者能够获得被监督者客体行为充分和准确的信息是企业监督机制切实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将国有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可形成对国有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多层次化和公开化的社会基础。 (三)突出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监事会在实践中地位薄弱,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利于公司良好自律环境的形成,因此要在理念上重视

13、监事会的作用。一方面要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监事会公司代表权;扩大检查公司的财务权;在一定情形下赋予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完善监事会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与董事相一致,但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又欠缺。因此我们可借鉴国际一般做法,即规定监事应尽忠诚和勤勉义务。 参考文献: 1、罗文洁.国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J.企业天地,2003(6). 2、彭杰,毛丽蓉.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J.经营管理者,1998(12). 3、邹开亮.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J.重庆社会科学,2002(3). 4、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 5、贾玉泓.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西北大学,2004. 本文受山东省软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09RKB386)。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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