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二级20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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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二级 2011年3月6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务派遣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与仲裁),第一节 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含概念 (一)概念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派遣该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用工单位因为实际使用劳动力,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 (二)性质 三种主体: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

2、遣劳动者 三重关系:派遣机构和受派遣劳动者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关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课本内容: 1、 派遣机构是受派遣劳动者的雇主,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但仅是形式上的雇主,并不提供真实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 2、受派遣劳动者要为接受单位工作,服从接受单位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 3、派遣机构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接受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综上,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与受

3、派遣劳动者之间都是劳动关系,但不是完整的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二、劳务派遣特点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甄选、招聘、考核和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并提供福利待遇,为受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收取派遣费用,行使与劳动者以派遣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主体之一,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管理,制定并实施与派遣劳动者有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行使派遣协议中本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

4、争议处理 派遣机构、接受单位之间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是民事纠纷; 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分别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若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共同侵害劳动者权益,二者共同作为被诉人; 若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其中一方侵害劳动者权益,如果处理结果与另一方有利害关系,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出现在劳动争议中。,三、劳务派遣的成因 (一)降低管理成本 (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三)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 (四)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 如国家规定,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其聘用中国雇员,只能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能力要求,劳动

5、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对派遣机构的管理 1、资格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57条 2、注意: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58条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

6、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7、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9、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10、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8、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1、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5、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注意: 1、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9、,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条例的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的规定),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务外包,举例1:宾馆餐厅(部门)发包 1、内部个人承包 劳动关系不变。 2、对外发包 个

10、人承包:仍是直接用工。 单位承包:以下两种情况 合伙经营(看以谁的名义用工) 承包方独资经营 (劳务外包用工,发包方可做劳务派遣),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 (一)含义 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二)内容 工资协议的期限、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与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其他事项。,二、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含义

11、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作用 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高与低会侵害企业或者劳动者权益) 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企业要实现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3、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市场经济下的“政企分开”。,三、制定工资指导线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

12、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2、各地因地制宜,全国不统一。 3、实行协商原则。省级劳动部门会同省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制定,并将方案报劳动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委托劳动部门)颁布。 四、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国家、地区、企业、年度)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上线(预警线):对工资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的预警和提示 基准线: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企业合理的工资增长水平 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一)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和要求,通过科学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

13、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 (二)意义(祥见课本363页) 1、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向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有利于劳动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3、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各地区产业结构 4、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 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能力要求,一、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法定程序产生,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无工会的,雇员民主推举,且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雇主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其他人担任。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14、雇员一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他人担任,无工会的,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雇主一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代表。 双方都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但不超过1/3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陈述权、否决权和建议权。协商代表在参加协商活动中,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各种福利待遇、工资等不变。,2、实施步骤 一方均可书面向另一方提出,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另一方收到后,20日内书面回复; 在不违法情况下,双方都有义务按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天内,提供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 协商形成的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制作正式文本,经双方首

15、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3、审查 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课本第366页第七行中的10日应错误,改为7日),企业将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 劳动部门在收到15日内,对代表资格、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审查;若无异议,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协议即行生效;若有异议,将修改意见在意见书中通知双方,双方及时修改,重新报送;若在报送15日内未收到意见书,即行生效; 在接到生效协议后,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4、明确协议期限 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雇主与雇员均可在原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意见书。 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程序 1、信息采集 按照抽样调查

16、采集数据;范围为本城市行政区域;调查的是上年度工种的在岗职工年收入及情况;每年调查一次。 2、价位制定(坚持市场取向、实事求是原则) 高位数:工资收入数列中前一定比例(5%10%)平均数; 中位数:工资收入数列中间位置的数值; 低位数:工资收入数列中后一定比例(5%10%)平均数 3、公开发布 每年67月发布,每年一次;采用文件、新闻、电视媒体等形式。,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法定代表人负全责;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生产组织负责人在各自范围内负责。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五项内容,详见课本) 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必须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法制观念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各政府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四方面要点,详见课本) 对安全缺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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