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共益一期一号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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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吉“丰华共益”投资收益权一期一号认购协议为了明确安吉“丰华共益”投资收益权一期一号(以下简称“本产品”)的发行人、担保人与认购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本产品认购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人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产品认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认购协议通用条款一、定义在本产品认购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协议”指本产品认购协议,本协议包括“认购协议通用条款”、“持有凭证”、“募集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等。2、“发行人”指安吉县城北新区开发总公司。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并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权机构表决同意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金中心”)挂牌发行本产品。3、“基础资产”指发行人合法持有的债权资产。发行人以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发行本产品。4、“认购人”指按照浙金中心投资收益权业务交易规则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等规定的认购规则,认购本产品的浙金中心会员。5、“持有人”指按照浙金中心投资收益权业务交易规则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在本产品成立后持有本产品的浙金中心会员。26、“基础资产托管人”指为了维护本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受发行人委托,保管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的机构。发行人已聘请安吉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本产品基础资产的托管人并签

3、订相关资产托管协议。7、“起息日”指本产品成立后,按照约定利率开始计算利息的时间。8、“确权日”指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确定有权获得本产品偿付本息的持有人以及持有人持有本产品金额的时间。9、“资金监管专户”指浙金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的用以接收本产品募集资金、用以接收本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资金,且受到监管银行监管的结算账户。二、本产品的基本概况本产品的基本概况以发行人通过浙金中心交易平台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为准。认购人在认购本产品并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浏览并了解募集说明书内容。三、认购方式及持有确认1、认购人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认购期间、认购起点金额等认购规则进行认购。2、认购人按浙

4、金中心规定的流程认购本产品的,即授权浙金中心同时冻结认购人会员账户项下相应认购资金,且在本产品发行成功后,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起息日之前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认购人授权浙金中心于起息日起对认购人持有的本产品予以登记托管。3、本产品发行成功后,认购人成功认购的金额以起息日认购人会员3账户中登记本产品额度予以确认。认购人可自行打印持有凭证。四、增信1、安吉县人民法院认定发行人该笔20000万债权为共益债务,具体内容见安吉县人民法院复函。安吉县人民法院复函原件提交资产托管人保管,并向浙金中心备案。2、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函原件提交受托管理人保管,并

5、由浙金中心备案。五、产品兑付发行人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将产品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付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一旦发行人按约将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付至上述账户即视为发行人已向本产品持有人履行了兑付义务。浙金中心负责将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人会员资金账户。六、提前赎回发行人在本次投资收益权成立届满1年时,可提前赎回本次投资收益权,赎回价格按本次投资收益权发行利率及持有人实际持有天数、认购金额计算。发行人若决定提前赎回的,应一次性赎回全部本次投资收益权,且发行人需提前15日通过浙金中心发布公告,并通知保证人。若发行人在本次投资收益权成立届满1年时,未行使提前赎回权利的,则本次投资收益权产品到期结

6、束。七、声明与承诺1、发行人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同意签署并履行本协议。2、认购人若为机构的,则已取得了一切内部外部授权和批准,同意4签署并履行本协议;认购人若为自然人的,则完全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发行人承诺对本产品发行所依托的基础资产享有合法权利,且发行行为属于其权利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本产品基础资产具备发行投资收益权的合法条件。4、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本产品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一部法律或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5、双方承诺提供给对方及浙金中心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

7、、准确、合法。6、认购人承诺具备浙金中心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用于认购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7、认购人认可发行人将基础资产委托 安吉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托管,保管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若存在为本期投资收益权产品提供担保的,认购人授权基础资产托管人代为保管本产品的担保权证及其他文件。8、认购人接受 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 提供的担保,对担保函内容无异议。9、认购人签署本协议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通用条款、募集说明书及风险申明书。并同意本产品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本产品及本产品持有人的所有约定。10、发行人承诺认购协议一经认购人通过浙金中心交易平台或浙金5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签订即成立,自本

8、次投资收益权产品募集成立之日起生效。对于认购协议发行人不再另行单独签字盖章。八、转让交易1、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让交易期限内,认购人可通过浙金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本产品的转让交易,并订立转让合同。2、转让交易须遵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以及浙金中心公告的相关规则,并交纳相关交易费用。九、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使用本产品募集资金的权利。2、发行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协助资产托管人完成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及收益的托收,保证本协议约定本金及利息到期兑付。3、本产品基础资产预期收益不足以兑付或不能按时兑付利息及本金时,按本协议约定以其他自有资金向产品持有人履行兑付义务。4、按照浙金中心投资

9、收益权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对在投资收益权存续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基础资产价值或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浙金中心交易平台或浙金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向本产品持有人进行披露并根据浙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文件。5、自行承担因发行本产品依法需缴纳的各项税费。6、依据法律法规、浙金中心投资收益权业务管理规定、本协议约定,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或义务。十、认购人的权利和义务61、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2、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本产品转让交易的权利;3、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行使本产品持有人的权利;4、自行承担因认购本产品依法需缴纳的各项税费。5、依据

10、法律法规、浙金中心投资收益权业务管理规定、本协议约定,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或义务。十一、违约责任本产品基础资产预期收益不足以兑付或不能按时兑付本产品本金及收益时,发行人未按约定偿付本产品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持有人持有的本产品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浙金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十二、保密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获得的各方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持有方同意,信息获取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或按本协议约定向

11、浙金中心披露的除外。十三、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7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有效证明。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3、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4、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

12、不限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战争、民众骚乱、罢工及银行划款系统失效等。十四、争议的解决凡因本产品的发行、认购、转让、受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接到要求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浙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其他各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其他各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其他各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其他各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2

13、、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8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十六、生效条件本协议为发行方不可撤销的要约,经认购人通过浙金中心交易平台或浙金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并于订立之时生效。本协议双方委托浙金中心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由浙金中心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十七、其他1、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时均应同时将信息提供给浙金中心

14、。本协议双方授权浙金中心根据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另一方向浙金中心提供的所有信息。2、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发行人和认购人通过其浙金中心会员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发行人和认购人本人;发行人和认购人授权并委托浙金中心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发行人和认购人本人,与浙金中心无关,浙金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3、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浙金中心有权按照浙金中心网站届时公布的收费公告(包括收费标准)就其为发行人和认购人提供的平台服务收取服务费。发行人和认购人同意并授权浙金中心可以直接从其浙金中心会员账户中扣收前述服务费。94、发行人计算应付息时,对人民币“分”以下(不含“分”)金额采用截位法处理,即对“分”以下金额直接截除,仅计算至“分”。(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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