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角度分析“以人为本”【马克思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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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论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角度分析“以人为本”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准确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必须弄清楚“本”之意。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语境中,“本”就是体现人的权利即:生存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和自由权。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存;财产;人格尊严;自由 1 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生存”之本 生存权就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它是人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它人权就不会存在。它是人权理念的最高体现。 生存权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

2、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一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生存条件。确保生命权的存在是个人能否生存的首要前提,但徒有生命权还不足以使人的生存延续下去,还需要物质条件作为保障。 马克思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看作是“一切人类生存”和“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没有生存,人类就不可能进行任何活动,没有生存权,人权也无从谈起。 以人为本首先要尊重生命,切实保障生命健康的安全。 2 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财产”之本 财产权与其主体人

3、身不可分离,是与主体人身密切关联的一种资格;财产权资格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具有完整性,任何个人作为财产权主体都具有占有、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这个对象存在于我的身体之外,是我的身体为了充实自己、表现自己的本质所不可缺少的”。 财产权是人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要维持“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物质资料。人失去这个权利,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条件,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承认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料拥有所有权,并将之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使之成为一项基本人权。20

4、07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只有将财产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才能真正有效地限制他人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从而使个人拥有生存的物质条件。 以人为本的基础就是要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应然的财产权。 3 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人格尊严”之本 “以人为本”的“本”的核心是人权,而人权的根本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人格。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马克思指出:“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人格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的权利。“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

5、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人不仅仅是作为自己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同时人格尊严既不能被取代,也不能被转让,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是享有其它权利的逻辑起点。它是公民享有其它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是其它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 1982 年宪法增加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以说,长期以来,作为个人的独立性、尊严和人格是受到忽视的。在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人们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新的、更高的认识。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都是

6、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每一个人都要尊重其它人的尊严和人格。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免受其它人的侵犯;有义务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不得侵犯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只有这样,人的尊严和人格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尊重和保障。2004 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对于加强和促进我国人格尊严的保护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人为本就要对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使人成为真正的“人”。 4 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自由”之本 自由权的确定,表明了法所保护的人的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表明了法治社会中,人们是自由的,它受到法律的保护。洛克说:“在一切能够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7、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自由”。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将自由看成人的天性,并以此作为探讨法和自由关系的理论基石。“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强调自由是人类的本质之体现,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并且是自由的保护神。宪法和法律必须把自由权作为权利本位,不允许以牺牲自由权来换取其它权利

8、。“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自由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所拥有的人权。它使人成为真正的人格独立的主体,从而是无限地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必要前提。 自由既是“以人为本”产生的根源,又是它的核心内涵。法律自由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自主不等于没有约束,任何一种自由的享有都是有其界限的。我国宪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而,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以法律约束为前提的自由,否则就不自由。以人为本就要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本,自由是人追求幸福、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总之,生存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和自由权作为人的四大基本权利,它们

9、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生存权是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是生存权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人格尊严权是其它权利的产生的基础,自由权是人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之本的基本内容。解读“以人为本”之“本”的意蕴, 就要求我们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有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2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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