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婚姻制度》ppt课件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74484777 上传时间:2019-01-28 格式:PPT 页数:55 大小:1.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编婚姻制度》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婚姻制度》ppt课件(5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编 婚姻制度,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恋?) 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契约说 结婚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 1、婚姻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 2、结婚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

2、婚姻; 3、因结婚可使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 4、因婚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5、缔结的目的性不同; 6、一方可要求解除婚姻,无违约责任; 7、调整婚姻关系多强制性规范。 (二)制度说 (三)状态说 (四)合一行为说,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2、互易婚;3、劳役婚 (三)聘娶婚 我国古代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方国家有订婚的规定,罗马法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等规定。 (四)共诺婚,第二节 婚约,一、婚约的性质和类型 (一)婚约的含义和性质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性质:契约说认为是结婚契约的

3、预约,违反婚约是违约责任; 非契约说认为是一种事实,按法律规定发生效力,违反婚约是一种侵权责任。,(二)婚约的类型 1、早期型 特征: 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订婚权不属当事人; 许多国家中婚约有法律效力。 2、晚期型 特征: 双方须基于合意自行订立; 当事人须达法定婚约年龄,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 同意; 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法。 解除: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或基于法定理由而解除。,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问题 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无配偶的男女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 (一)关于一般群众的婚约 订婚不是必经程序,法律不承认也不禁止,婚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解除无须法律途径。因解

4、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处理。 (二)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 1977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应予保护” (三)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第三节 结婚条件,一、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即非意思表示虚假;非意思表示不自由;非意思表示错误。 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二)须达法定婚龄 1、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2、正确认识法定婚龄(结合现状谈谈男女 比例失调,婚龄问题) 3、必须有效制止早婚现象 (三)符

5、合一夫一妻 各国同时以重婚构成犯罪、无效婚、可撤销婚、离婚原因的规定保证一夫一妻。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1、原因: 2、我国规定:直系血亲无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均不得结婚;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拟制血亲一般不禁止;姻亲则法律未规定,但伦理上对公媳、岳母与女婿不得结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主要有: 1、精神障碍; 2、重大不治之症且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病; 3、有些国家规定有不能人道。 80年婚姻法以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方式规定,同时在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主要有: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

6、的; 3、重度智力低下;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修改后的婚姻法仅概括性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情况仍须结合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将此条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讨论:1、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问题 2、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3、黑龙江强制婚检立法思考,第四节 结婚程序,一、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制。 二、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一

7、)意义 包括:结婚登记、离婚 登记、复婚登记。 (二)特点 1、确立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法律地位 2、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批评作用 3、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的档案制度 4、规定其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和证书的格式。,三、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效力 1、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程序:分申请、审查、登记三环节。 3、效力: 广义:不仅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狭义: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限。,第五节 无效婚,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无效婚姻一般为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

8、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成立时有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撤销的婚姻。 各国制度的根本区别:无效婚自始无效,有法律溯及力;可撤销婚为可能无效,撤销后无效,无溯及力。无效婚的违法性大于可撤销婚姻。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仅在于适用条件方面,无效力区别。,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无效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可撤销原因: 1、因胁迫结婚的 2、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时效期限: 婚姻无效的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9、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可撤销的期限: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中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2、申请宣告的主体 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婚前

10、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受胁迫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3、宣告的机关 婚姻法未做规定,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做无效宣告,但不同于无效婚的情形。 4、无效婚的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宣告无效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

11、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三)无效婚的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依法作出宣告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对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财产处理 无效婚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

12、产权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分析: 1、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 原告耿远(1985年6月生)、被告张小龙(1982年5月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相识订婚。同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当时被告张小龙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双胞胎哥哥张大龙的身份证,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是张大龙,而照片是被告张小龙的。2006年8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宇嘉。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告耿远于2007年4月6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由

13、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问题:法院应如何审理?,第六节 事实婚姻,一、概念 (一)概念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二)特点 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公开结合,其关系为群众公认;3、未履行婚姻登记;4、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原因 1、长期以来仪式婚的习俗。 2、对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规避法律。 4、婚姻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三、司法实践中的态度(详见教材P92-94)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分别情况,有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 (一)

14、承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有条件的承认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不承认 无论何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同居的,法律都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按无效婚姻处理。,四、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一般情况下,为事实婚姻缔结时起算;若当事人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离婚”时已

15、达到法定婚龄的,从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我国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P94),第五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因配偶死亡 1、配偶的自然死亡 2、配偶被宣告死亡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将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别居等加以区别。,二、离婚的特征和分类 (一)离婚的法律特征 1、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2、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3、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体现

16、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二)离婚的分类 1、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2、诉讼离婚与非诉离婚 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三)离婚与类似法律行为的区别 1、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从性质上说,离婚解除的是合法的婚姻,婚姻无效则是婚姻具有违法性; 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于结婚时;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则不受此限。,2、离婚与婚姻被撤销的区别 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撤销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在程序上,离婚由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限制,撤销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时附有时效; 离婚既可依法院判决也可协议离婚,而撤销则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3、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是配偶之间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又分为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