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作用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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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从合同的作用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摘要: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合同制的存在成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它的作用突出表现在首先,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其次,它又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的措施。再次,它还是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纽带,是具体组织专业协作的有效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涉及到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毕之前,

2、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关键词:合同、成立、变更、终止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有意或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一旦确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签约双方的权利、义

3、务就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叫合同。有时也称协议书或契约。一、合同的作用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古已有之。它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国古代叫“券”,以后又叫契约。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合同制的存在成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客观发展的需要。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4、,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它就越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有计划地衔接和配合。合同正是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之间联系的一种恰当形式。它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它既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又是落实和检验计划的重要形式和必要补充。各行、各业、各部门之间合同的如期履行,就意味着国家计划的完成。 第二,它又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的措施。通过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切实地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有效地组织生产活动,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减少劳动、原材料的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克服不讲经济效益,不计成本的思想,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它还是实现专业化

5、协作的纽带,是具体组织专业协作的有效方式。通过合同,可以把互相依赖的生产单位之间以及生产与科研、销售单位之间联系起来,巩固协作关系,推动专业化生产的发展。二、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法律是合同的保障,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合同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古已有之。它是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国古代叫“券”,以后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但一般地不叫“条约”,条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签定的协议。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 2000 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

6、同”一词。自 50 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合同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较为重视经济领域里的合同法制建设,广泛实行了合同制度。1956 年,中央各部位总共制定了 40 多个合同法规。1978 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外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体制改革,合同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重新被人们

7、认识。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由集中计划体制向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过度的改革。1981 年 12 月 1 日,我国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合同的第一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 年 3月 21 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经济合同法;1987 年 6 月23 日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6 年 4 月 12 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第二节对债和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另外,后来的海商法、保险法、铁路法、著作权法、票据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也设有有关合同的特别规定。三、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过程合同从订立到实现是要由一个过程的,正是

8、合同从成立到变更再到做后终止的这整个法律过程,充分体现了合同在我们整个社会所起到的作用。合同是随时发生的,例如:人们出门旅游运输部门将买了车票的人送到指定的地方,这是一个旅客运送合同;我们到商店购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一个买卖合同;企业、公司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间达成的供货协议,这是一个购销合同等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涉及到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9、上不能永久存续。因此这一动态关系有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其起点,合同的终止是其终点。合同无论存续多长时间,它终要归于消灭。一个好的合同,可能双方得益,一个缺陷的经济合同,可为我们留下祸根?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过程。1、合同的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订立合同就要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是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

10、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之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

11、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B、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

12、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C、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D、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

13、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2、合同的变更由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所决定,合同既然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就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以就涉及到了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唯一条件。正因如此,我国合同法第 78 条规定:“当事人

14、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有如下类型: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其二 ,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

15、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 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

16、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 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3、合同的终止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上不能永久存续。因此这一动态关系有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其起点,合同的终止是其终点。合同无论存续多长时间,它终要归于消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变更,也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消灭,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不复存在,在法律上叫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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