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近20年清代两淮盐业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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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学论文-近 20 年清代两淮盐业研究述评清代两淮盐业是清政府三大财政支柱之一。两淮是当时清代最大的盐产区,下辖三十个盐场,所产之盐行销苏、皖、赣、湘、鄂、豫六省。尤其在康乾盛世之时,两淮盐业经济发展到最高峰,既支撑着国家财政,也为学术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近 20 年来涌现了不少研究清代两淮盐业的学者,如王方中、朱宗宙、汪崇筼、王瑜、朱正海、黄俶成、肖国亮、张荣生、周志初、王振忠、曾凡英等,共发表专论上百篇,相关论着数十种。郭正忠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和李明明、吴慧的中国盐法史都有专章阐述清代盐业和盐法。 本文拟从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盐法、盐商等几个方面简要介绍近

2、 20 年来的研究成果。一、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清人李果说:“两淮盐课甲天下。”(李果在亭丛稿卷十一)。黄钧宰说:“扬州繁华以盐盛” (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王瑜、朱正海主编的盐商与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1 年 4 月出版)总结了盐商凭借巨额资产对扬州园林和市政建设、盐商对扬州的民俗风情、饮食服饰的推动和影响作用以及盐商们对救灾赈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支持。清代两淮盐业经济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盐业为国家提供巨额税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三块:田赋、盐税和关税。两淮盐场是全国最大的盐场,额征盐课几乎占全国盐课总量的一半。乾隆两淮巡盐御史李发元在盐院题名记里说

3、得更具体:“两淮岁课当天下租庸之半,损益盈虚,动关国计。”黄做成先生在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 (江海学刊,2001 年第 3 期) 据两淮盐法志作了量化考证:乾隆间两淮每年食盐吞吐量为 1525900 余引,每引一般为 300400 斤。在食盐产地每引值银 064 两,加上课税和费用,共值 188 两,运至内地可卖10 余两银。如是,两淮盐商每年可赚银 1500 万两以上,上交盐税 600 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 60左右。当时全国地丁收入约 2600 万两,最盛时 3300 万两,盐课数约占二分之一。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

4、。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 38266 万两。他的另一篇文章中西方商业革命中的扬州盐商文化(江苏炎黄文化研究2004 年第 4 期)则把清代盐业放在世界经济的长河中进行考察,说明当时扬州凭借盐业得以繁华,处于世界城市经济的前列。二、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 清代盐务管理机构是复杂庞大的政府机构中的一部分。前期设置基本沿袭明制。据明史职官志,吴王丙午年(1366 年)始置两淮盐运使,洪武元年(1368 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 3 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二十五年(1392 年),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 1 人(从三品),同知 1 人(从四品),副使 1 人(从五品),判官 3

5、 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 1 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设巡盐御史 1 人(正七品)。盐商与扬州将清代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作了详尽考证:顺治二年(1647 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巡盐察院署和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清朝前期,两淮盐区还设置巡盐御史,是两淮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再设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盐运使的属官有盐运司运同(又称同知,从四品),运副(盐运司副使,从五品),运判(即盐运司运判,从六品)等。两淮盐运使下设通、泰、淮

6、三分司和 30 个盐场(后合并为 23 盐场)。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连云港),更名为海州分司。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代盐运司直接管辖盐场之盐政并负纠察之责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为负责食盐销售地盐运盐销管理的机构。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盐业史研究2001 年第 3 期)引用钦定历代职官表和光绪两淮盐法志中有关篇章,详细列举了包括巡盐御史、转运使、分司运判等官职的职责。关于品衔

7、,分司以上盐官品级与明代相仿,巡盐御史的品衔则无定品。这与盐商与扬州中关于盐务管理机构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张荣生还更加详细地说明了盐务管理机构体系中出于下层的官员一一盐场大使的品衔和职权,并列出了大使的各级属官、人数及其职责,甚为详尽。另外,张文对主要盐官选拔、任免、考核、升迁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相应介绍。其它论着关于清政府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的论述与王瑜、朱正海和张荣生大同小异,互有补充。综合诸家,以简图表示如下:注:实线框为盐务机构,虚线框为相应机构的长官;实线表示隶属关系,虚线表示盐务机构和相应长官的对应关系。三、盐 法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三盐法)这里分

8、拆为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第一,灶户生产资料的取得以及灶户管理问题。 海盐的生产有煎有晒,这是当时海盐生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淮北为晒,淮南为煎。从事盐业生产的居民称为灶户,土地是灶户的最基本生产资料,盘馓对于煎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另外,荡草也不可或缺。王方中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 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 年 12 月)中说,灶地在明代就已经开始私有化,清代乾隆以后买卖限制明显放松,民间买卖更为普遍,像明朝官府那样分给草荡灰场的事逐渐消失。由于两淮场商倚恃强大的财力兼并了大量土地,一部分灶户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一部分灶户的土地则向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场商租入。灶地私有化后,灶户商品经济

9、程度提高了,买卖荡草芦柴的现象到清代已经相当普遍。盘馓多由场商出资铸造,再卖与灶户。灶户自己出资铸造的比例较小。王方中还认为,灶户进行生产所需资金也是从商人处借贷而来的。文中还指出,在清代“惟灶丁为世业”,可见灶户仍是一种特殊的户籍。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 (盐业史研究2002 年第 1、2 期)从生产设施管理的角度也说明了上述问题。文章指出,历代政府皆视草荡为煎盐生产之根本。清沿明制,淮南之草荡以耕种、外售为厉禁。各场荡地面积刊于志书,规定灶地只准灶户管业,不准豪右隐占。定例五年一次审核丁荡,查消长,清乘除,均肥瘠。乾隆六年(1741 年)规定了灶户可赴邻场买草,但手续繁琐。乾隆十年

10、(1745 年)规定灶户允许在本总内交易荡地,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灶户不准将荡地售于场商与民户,场商与民户亦不得购买荡地或转售于别的场商与民户。乾隆十九年(1754 年)奏准,禁止各场荡草出境贩卖。清代盘馓的管理亦比前代严密,坚持定期清查,不准私增越额。其铸造则由镦商专司,非馓商所铸煎镦,灶户不得购置;盘馓如需添换,则要逐级审批。雍正六年(1728年)令各盐场遵照定数逐一清查盘镦,造册送户部备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运司委员赴场抽查各灶盘馓。如有私增或与册报不符,则予击毁,灶户、场官分别究治。其后清廷一再核对盘镦数目,以防私增。 把这些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清廷一再颁布政令限制或

11、禁止盐业生产资料的转让和买卖,却未能止住,这正说明当局面对灶地私有化和灶户经济商品化时显得苍白无力。土地向场商的集中表明灶地的买卖已得到放松。灶户在政府和商人的双重控制下已变为两极分化的另一端,灶地得租,盘馓和荡草得买。灶地私有化带来灶户商品经济程度显着提高,这对清政府的盐业计划性管理是极大挑衅。清廷试图强制执行,但难以奏效,许多法令名存实亡,最终导致盐制变迁。 第二,产运销模式问题。 两淮盐的产运销模式可以概括为“纲盐制度” (后变革为“票盐制度”)、“官督商销”和“引岸制度”。刘德仁、薛培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 盐业史研究1998 年第 2 期)提到,清代实施的纲盐制度,乃由明代的“

12、开中”法演变而来。所谓纲盐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生产地区的产量和各地销售量之多少,确定发售引数,订为“纲册”,每年一纲,招商认引,额满而止。其最大特点在于封建政府承认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由商人结纲行运包销引盐,封建政府完全脱离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只是通过盐业管理机构直接向盐商收取课税。这种盐业专卖制度将纲运制和商课制正式结合起来,成为定法。肖国亮的论清代的纲盐制度 (历史研究1988 年第 5 期)和清代盐业制度论 (盐业史研究1989 年第 1、2 期)、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 (齐鲁学刊1997 年第 4 期)等都不同程度地论述了清代的纲盐制。他们指出,纲盐制表面上是

13、一种以产定销的产品策略,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赋予盐商窝本世袭的权利,让其获取高额专卖利润,然后再通过强制的盐课和半强制的报效等诸多形式巧取豪夺,迫使盐商进行利益再分配,从而获得巨大的收益。 官督商销是政府监督下的商人运输、包销的模式,即商人向官府缴课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的地点买盐,按照指定的路线运到指定的地点销售。学术界对清盐的“官督商销”都有明确的认识,如刘经华中国传统盐务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销制为中心 (江汉论坛2003 年第 4 期)、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刘德仁和薛培的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李绍强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等,都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官督商销的含义

14、和过程,指出商人运盐销盐都要遵从严格的规定和繁琐的程序,不可越雷池半步,尽管有些规定和程序不尽合理。 按照律令,各盐场的盐都有规定的销售地,称之为“引岸”。肖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和论清代的纲盐制度以及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两淮盐区的引岸范围。王方中更是从引岸制度的不合理论述了越界行盐的普遍性。薛培试论清代封建国家干预盐业经济的基本模式 (盐业史研究2001 年第 2 期)中也论述了清代的引岸制度和越界行盐的严厉惩处,并与明朝旧制做了对比,分析引岸制度对于清廷盐税的意义。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简要论述了盐在引岸地的行盐细节问题。 清代实行引岸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

15、产运销盐的最后一个环节,以保证政府对盐业的全程控制。但越界行盐仍不可避免且普遍存在,最终必然导致盐法紊乱。 由于盐法存在的各种问题,最终引发了盐法的变迁。道光年间,纲盐制改为票盐制,这种变迁见于各种论着。胡寄窗先生在中国经济思想史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提到了包世臣的票盐改革的主张。朱宗宙、张枚的清代道光年间两淮盐业中的改纲为票(扬州师院学报1982 年第 3、4 期)论述了此次改革的原因和过程。李绍强的论明清时期的盐政改革和朱宗宙的明清时期盐业政策的演变与扬州盐商的兴衰都分析了票盐制和纲盐制的区 别。段超陶澍盐务改革及其特点 (江汉论坛2000 年第 12 期)列举了

16、陶澍在淮北盐场的票盐改革措施和特点周育民的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年 12 月)论述了此次变革的原因和具体措施。票盐制取消了盐引和引商对盐引的垄断,取消了行盐地界的限制,实行“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虽然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但实行后还是取得了显着效果,比如盐价降低了,盐的销路打开了。楚西各岸盐价骤贱民众为之欢声雷动。 票盐制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弊端。盛茂产致力淮南盐政改革的陆建瀛(盐业史研究1997 年第 4 期)和曾国藩与两淮盐务 (盐业史研究2003 年第 4 期)分别讲述了道光年间陆建瀛在两江总督任内,效仿淮北票盐改革而锐意革除淮南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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