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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法文档篇一:文件保密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行政文件、技术性文件。 3管理规定 3.1职责 公司的保密工作由管理部负责管理。 3.2保密文件的界定和密级的设定。 3.2.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a)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c)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表。 d)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e)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f)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

2、不属于保密范围。 3.2.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3.2.3公司秘级的确定 a)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b)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 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c)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 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3.2.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

3、定标明密级。 3.3保密文件的传阅规定 3.3.1行政管理部负责编制“文件传阅单”并负责将“文件传阅单”随传阅文件下 发已规定的传阅范围。 3.3.2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 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3.3.3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品质保障部机要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管理部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3.4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

4、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3.3.5文件阅完后,应送交品质保障部,切忌横传。 3.4保密文件的保管 3.4.1管理部存放公司密级文件,文件保管必须满足档案记录的必要条件。 3.4.2各部门保险柜存放各部门的重要文件。 3.4.3秘密文件进行保管时,必须按文件时间加以区分立档保管。 3.4.4“绝密”文件应实施双人双锁管理。各业务部应对各自保管的文件内容及保 管位置加以记录,并报品质保障部备案。 3.4.5对于秘密文件,在公司没有特别命令时,不允许携带出公司。 4保密规定 4.1属于公司秘密的任何介质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管理部或主管副

5、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管理部监督执行,并以“保密资 料管理记录表”作好相应的记录。 4.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管理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4.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4.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 予以指定。 4.4.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4.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5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6、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管理部;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5相关表单 5.1文件传阅单QR/05-19 5.2保密资料管理记录表 QR/05-20 篇二:保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7、。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 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

8、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

9、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

10、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

11、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篇三:文件保密规定 保密法文档出自:百味书屋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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