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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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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内容提要】蔡京茶法改革是北宋最后一次、也是宋代影响最大的一次茶法改革蔡京茶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崇宁元年茶法恢复和改进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崇宁四年改行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实行专卖的卖引法,政和二年又创立了系统而严密的以引榷茶的合同场法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由官府垄断收购的专卖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转变以引榷茶制度成为了南宋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基本模式这一转变也代表了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财政结构转变和强化中央集权等因素促成的 【关 键 词】宋代/蔡京/茶法/改革 蔡京茶法以苛密着称,论及蔡京茶法的学者都会谈到这一特点但自政和二年蔡京推行合同场法后,不仅徽钦两朝未有改动,而且其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为南宋所继承北宋始终不相统一的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时具体内容虽仍不尽一致,但都采用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模式可以说,蔡京茶法所创行的以引榷茶是宋代实行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影响最持久的榷茶制度可见蔡京茶法除了其苛严的弊端而外,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迄今对蔡京茶法论述得最详细的是朱重圣博士《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台]学生书局 1985 年版)和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两书。

朱博士主要依条列举了蔡京茶法的内容漆先生虽然指出了“政和茶法不但对南宋有极大的影响,对后代的榷茶制度也有不小的影响和作用”(见该书第 793 页),但对蔡京茶法的特点、根源及影响并未做进一步的论述本文试图在以上方面作深入探讨,并由此透视宋代榷茶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一、蔡京茶法的内容和特点 蔡京主政时期对东南茶法进行了三次变革要真正弄清蔡京茶法的性质和特点,不能仅仅罗列其条文,而必须分析其历次茶法对茶叶产、购、运、销各个环节及茶课的具体管理方式 (一)崇宁年间的两次茶法改革 自嘉佑改法以后,东南茶法实行了 40 余年的通商法通商法虽然消除了北宋前期禁榷法下茶叶用于沿边折中时的虚估问题,但自身的弊端也十分突出欧阳修曾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有五害所谓一利是“通商法行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五害简单地说,就是使民破产甚至逃亡自杀、贩茶商人数量大减、顿亏国用、茶价高昂、不利沿边入中等一利不足以补五害”,他建议重新审议茶法注:《历代名臣奏议》卷 263《理财》此外,孙长卿、刘敞等人也纷纷上书指责通商法对于宋政府而言,嘉佑法最大的弊端是蔡京所说的“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注:《宋史》卷 184《食货下六》。

至祥符中岁收息五百余万缗,庆历以来法制寝坏,嘉佑初遂罢禁榷,行便商之法,客人园户私相贸易,公私不给,利源寝销,岁入不过八十余万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 30 之 32即相对于北宋初期茶利的大幅下降因而崇宁元年他废除了通商法,重新实行禁榷法 崇宁元年茶法恢复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即“选官置司提举措置,并于产茶州县随处置场,官为收买将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州军所产茶依旧禁榷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33各路设立茶事司《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载:“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荆南,淮南于扬州,两浙于苏州,江东于江宁府,江西于洪州”置场,淮南蕲州、寿州、光州、舒州、黄州、庐州等六州依原山场置官场,常、湖、睦、婺、处、苏、杭、越、衢、台、温等各州及下属主要产茶各县均置场除了京师榷货务管理茶事外,又设立都大提举七路茶事二员官府还给降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桩钱并坊场常平剩钱等共 300 万贯,“令逐路分擘充买茶本钱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33为了保证对茶叶收购和批发的独占,政府对园户进行严格管理,“置场地园户皆籍名数,岁鬻于官吏,皆用仓法崇宁三年又令“诸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相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

注:《宋会要》食货 32 之 4禁止园户与商人的直接交易 商人贩茶首先须到官场买引茶引分长、短两种,因而崇宁元年茶法又称为长短引法长短引的发卖方式如《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所载:“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人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短引茶限于旁近郡县销售,长引茶有规定的住卖处京师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贩易长引茶的主要地区商人贩茶到京,先验明名色斤重,或依实直中卖入官作水磨茶,或翻换引凭出京贩易,并根据所贩茶叶品色高下,路分紧慢交纳官场堆垛钱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35熙宁七年川茶禁榷以后,陕西划为川茶销界,东南茶禁止贩入陕西路崇宁二年八月令:“川茶除入熙河秦凤两路外,有鄜延环庆泾原永兴四路并许客人般贩东南茶货东南茶重入陕西市场崇宁三年二月又规定,翔府以东八县“添作东南茶地分,更不令放川茶搬运过凤翔府以东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1崇宁元年长短引法取息尚无固定标准,只规定了最高限额随宜收息,勿得过倍”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33商人贩茶商税由住卖处统一征收:“商税自场给长引,沿路登时批凿,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

注:《文献通考》卷 18《征榷五·榷茶》   崇宁元年茶法和榷货务山场制都是垄断收购的榷茶制,但它与后者相比有两个显着的改进,一是就场卖茶减少了由榷务山场集中发卖时的官府纲运环节,二是将茶引分为长短两种更有利于茶叶的流通,短引茶尤便于小商的兴贩 崇宁四年蔡京又对茶法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达到专卖目的崇宁四年茶法的基本内容就如《宋史·食货下六》和《文献通考·征榷五》所载:“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篰,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商人买茶前必须向官府买茶引和笼篰茶引仍分长短两种长引许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注:《文献通考》卷 18《征榷五·榷茶》笼篰由官府统一制造,“定大小斤重”(注:《宋会要》食货 32 之 7崇宁四年茶法引息按斤重计算:“令逐路茶事司将逐路茶货以见今所搭息钱,每斤各量添钱一十文,其见纳息钱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对数增添,内元买价小,搭息多,即不得过元买价一倍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37引息以外另收商税政府对茶叶的生产也进行严格控制,各地提举茶事官须“保验一路所产茶色高下,价值低昂”(注:《宋史》卷 184《食货下六》。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征榷五》中说:“崇宁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指崇宁四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请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编修崇宁四年茶法的左右司也说:“本司见今编修七路茶法正与通商法相干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37宋代习惯上把官府直接参与茶叶买卖并独占某一环节称为禁榷,而将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的茶法皆称为通商法但实际上,崇宁四年茶法与嘉佑通商法有本质不同,属于间接专卖嘉佑法商人贩茶的过程是:商人—与园户购茶—市场销售,崇宁四年茶法商人贩茶过程则是:商人→赴官府购买茶引笼篰→与园户购茶→赴官场查验输息批引→市场销售官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事务,获得专卖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引榷茶的模式     (二)政和二年的合同场法 政和二年蔡京再次改革茶法这次改革仍是政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但茶引的发卖和勘验较崇宁四年茶法更为严密因政府印造和发卖茶引时皆备有合同底簿,京师茶务及各州县合同场依据合同底簿勘验和回收茶引,故而一般又将政和二年茶法称为合同场法 合同场法的茶引仍分长短两种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统归中央,由太府寺印造,都茶务发卖:“长短引令太府寺以厚纸立式,印造书押,当职官置合同簿,注籍讫,每三百道并籍送都茶务(发卖)。

合同簿就是为了合同场勘验及商人售茶完毕后“对簿销落”茶引之用都茶务是唯一的卖引机构,“专管供进末茶及应干茶事严禁私造茶引:“应茶引辄造者,依川钱引法,责钱三百贯,已成未行用,减等,其赏如之注:以上俱见《宋会要》食货 30之 40商人贩茶时盛茶的笼篰由“产茶地分委通判,无者委以次官,依样选人匠制造”,造好后“用火印熏记题号,降付市易税务收掌,随所贩茶,令客人收买盛茶笼篰大小有定制,“若制造不如法,杖八十,增损大小高下者杖一百”客人贩茶辄用私笼篰杖八十,若增损大小高下者,加二等,”(注:《宋会要》食货 40 之 44对这两种物品制造和发卖权的独占是宋政府收取专卖税,达到专卖目的的最关键环节 商人贩茶首先要“于茶务请长短二引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40政和二年对引价作了统一规定,使贩茶以引计而不再以斤计商人请一草茶长引纳钱 100 贯,可贩茶 1500 斤,一末茶长引纳钱 50 贯文,贩茶 1500 斤,30 贯文贩茶 900 斤,末茶短引纳钱 20 贯文,贩茶 600 斤政和三年又印造了10 贯小短引以利小商贩易:“诏令太府寺更印给一等十贯短引,许贩一百五十斤这是草茶短引,末草小引每 10 贯文贩 300 斤。

注:《宋会要》食货32 之 5茶商必须亲自到茶务请引,不能托人代办亦不能将已请买到的茶引转借他人但“大商带买(短引)前去产茶路分转卖与本路小客”是允许的,只须另办一个公凭,“所给公凭仍限半年缴纳注:《宋会要》食货 32之 3茶引上指定买茶及卖茶之所,“长引许往他路,短引止于本路兴贩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40商人想到所指定地点以外的州县贩茶可以经所指州县,“陈状,于引上批凿某月日据某人陈乞翻改往某县买茶,当职官签书用印施行,并关都茶务及所改并指州县照会,仍不得过一次注:《宋会要》食货 32 之 2若私自于“非指定(州县)出卖者,依私茶法罪,告赏亦如之私自改动茶引内容者“徒一年,若添斤重日限,加二等,即失去者若水火盗贼,并随处经所属,自陈验实召保,赴茶场再请买,违者依私贩法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41 至 42 商人买到茶引后,可“不经由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为防止商人与园户交易时出现私茶,宋政府对园户置籍管理各州县茶园户须“仰赴所属州县,投状立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41置籍园户也不得与无引人交易官府对园户每年的产茶数都事先统计,每年春茶出产时官吏“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值与今来价,县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若平价不实,虚指大估者,杖一百。

验茶官吏“受赃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茶园户报茶“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余等亦如之,违者各杖一百注:《宋会要》食货 30 之 42园户卖茶与商人,须于商人茶引内“批凿的实色号、斤重、价钱园户故不批引及客铺藏匿文引不令园户批凿”都要受罚注:《宋会要》食货 32之 18 商人从园户处买到茶后,用在官府购买的笼篰盛装然后赴“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注:《宋会要》食货 40 之 44点检就是秤重量,验色号封记就是在“笼篰靥面盖底用纸题写合同场年月日,客人姓名、去处、茶色、斤重、字号、料数注:《宋会要》食货 32 之 18笼篰题封以后,“用竹纸封印,当官牢实粘系,不得更容私拆,如擅拆封及擦改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三十贯注:《宋会要》食货 40 之 44若遭风水瀹浸,乞开拆笼篰烘焙者,即今所至委验封验引官开拆,候烘讫,秤见斤重,别引封记批凿注:《宋会要》食货 32 之 11商人到了指定的贩茶地点,当地官员再次“专一秤制,如无剩数,许先次出卖若有剩数并行籍记,许请买引出卖,每纳 100 贯文许卖 1500 斤,不及,据数纽算给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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