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受灾减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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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物受灾减产篇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1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 5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

2、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0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13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

3、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5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

4、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19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2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2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

5、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 2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4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5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6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

6、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7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下同。 28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 29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0农房严

7、重损坏间数: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房间数。 31农房严重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 32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3农房一般损坏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房间数。 34农房一般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一般损坏的家庭户数。 35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8、36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 37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8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9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40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2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

9、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 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篇二:民函灾情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10、(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八年五月七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

11、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

12、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

13、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 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

14、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

15、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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